江西銅鼓仁和制藥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6-06-24
安全評價單位名稱: |
江西銅鼓仁和制藥有限公司 |
項目名稱: |
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
簡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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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銅鼓仁和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銅鼓仁和公司)前身為中外合資威鑫制藥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通過成功的資本運作成為仁和(集團)發展有限公司旗下企業,是仁和集團核心企業“仁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骨干生產企業。江西銅鼓仁和制藥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十多年藥品生產經驗,以中、西藥現代制劑為主的藥品生產企業。
2014年9月,企業通過GMP認證,現有固定資產9918萬元,銅鼓仁和公司總占地面積約為7000平方米,有正式員工380名,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占員工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配有先進的專業設備和檢測儀器,擁有合劑(含口服液)、顆粒劑、膠囊劑、糖漿劑4個劑型31個國藥準字品種,其中進入國家基本藥物品種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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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項目組長: |
戴磷 |
技術負責人: |
夏長喜 |
過程控制負責人: |
朱小華 |
評價報告編制人: |
戴磷、名稱 |
報告審核人: |
周紅波 |
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 |
戴磷、王冠、辜剛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戴磷、辜剛、王冠、馬程 |
技術專家: |
馬程 |
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 |
戴磷、辜剛、王冠、馬程 |
時間和主要任務: |
時間:2015.11.18;主要任務:安全現狀評價 |
評價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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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基本情況
(1)單位名稱:江西銅鼓仁和制藥有限公司
(2)企業性質:有限責任公司
(3)住所:江西省銅鼓縣禹欣大道1號
(4)法人代表:黃斌輝
(5)占地面積:7000m2
(6)管理體制: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下設人事行政部、財務部、生產技術部、質量部、設備動力部、供銷部等。
評價目的:
銅鼓仁和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委托贛安中心對其設在銅鼓縣江頭工業開發區的藥品生產裝置進行安全現狀評價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析和預測工程系統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危害程度,提出消除或削弱危險、有害因素的對策措施建議,指導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預防,為企業生產運行中實施安全管理提供技術幫助,力求使企業安全生產技術先進,安全設施完善,系統運行風險控制有效。通過對該企業的安全現狀評價,最終達成最低的事故率,最少的經濟損失和最優的安全投資效益的目標。同時也可為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進行企業審查備案提供技術依據。
評價結論及建議:
一、企業安全狀況綜合評述
江西銅鼓仁和制藥有限公司現有中、西藥制劑生產裝置主要包括固體制劑車間、液體制劑車間、前處理提取車間、鍋爐房、倉庫、危險化學品儲罐、辦公質檢大樓和與之配套的配電間、供水、循環水、污水處理等公用輔助裝置。企業的主要產品是固體制劑(顆粒劑、膠囊型)和液體制劑,其中固體制劑1200t/a,液體制劑3000萬瓶/a。企業產品中無危險化學品。
企業生產涉及的危險化學品主要是乙醇。
企業生產中存在火災、爆炸、灼傷、機械傷害、鍋爐容器爆炸、電氣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起重傷害、車輛傷害、淹溺等危險因素和噪聲、高溫、粉塵等有害因素。這些危險和有害因素的存在,在一定條件下可造成人身傷亡和職業危害,也將直接影響生產裝置本身的安全運行。
二、主要評價結果綜述
評價人員在對企業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分析的基礎上,運用危險度分析、預先危險性分析、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故障類型和影響分析以及事故后果預測等評價方法對企業的主要生產單元進行了分析評價,取得了相應的評價結果。
(1)企業的產品和采用的生產工藝、裝置不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修改)規定的淘汰和限制范圍;
(2)企業廠址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其周邊環境和當地水電供應、自然條件可以滿足企業生產安全要求,企業的生產不會對周邊產生明顯危險和危害。同時,企業的生產裝置保持有規范的防火間距,正常生產和事故狀態不會對周邊產生嚴重影響。企業場地周邊200m范圍內無重要公共建筑。因而企業的安全條件符合有關規范、規定,環境安全。
(3)企業用地符合當地規劃,位于規劃的工業園區。
(4)企業的平面布置功能分工明確,工藝流程順暢,物料輸送較為便捷,布局基本合理,各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和防火分區滿足規范的要求。
(5)廠區道路寬度6m、8 m,轉彎半徑6 m~9m,主要生產車間、裝置周圍設置環形道路,廠區設出入口4個。企業廠區道路基本符合有關標準、規范要求。
(6)運用危險度評價法對企業的相關單元定量評價后可知企業主要作業場所的危險程度相對較低,單元的風險等級為I~II級,屬于安全的或臨界的。
(7)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表明,該企業的大部分作業條件危險性較低,屬于可能危險或稍有危險。
(8)銅鼓仁和公司中成藥生產裝置風險指數F=0.75,危險程度為較輕,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要求為40米。該企業周邊40米范圍內為規劃的工業用地(現為荒地)及道路,40m內無居住類高密度場所、高敏感場所、重要目標、特殊高密度場所等場所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符合規范要求。
三、企業應重點防范的重大危險、有害因素
1)企業生產使用和儲存乙醇可能發生的火災爆炸危險是企業的重要危險因素。
2)中藥前處理中產生的粉塵和局部場所的高溫是企業的主要有害因素。
四、企業應重視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
(1)在涉及乙醇使用、存儲的場所(如提取、危險品儲罐區、乙醇回收等場所)合理設置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和防爆電氣,對報告提出的缺失部位進行加裝、完善,對已有的氣體檢測報警裝置應定期檢測,保證正常使用。
(2)企業現狀進行的技改、新改擴等建設項目應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總局36號令,依據總局77號令修改)的要求,以企業作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并確保實施。
(3)對企業應急救援預案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進行重新編制,建議企業將應急救援預案報相關監管機構進行備案,以便于銜接區域性突發事件處理預案和發生事故時領導、監管部門指揮、協調、處理。
五、安全評價綜合結論
(1)該企業為仁和集團公司收購企業,企業原有生產裝置建設較早,經行業監管部門同意生產;
(2)企業選址于銅鼓縣江頭工業開發區內,廠址符合國家的工業布局、城鎮(鄉)總體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
(3)江西銅鼓仁和制藥有限公司國家基本藥物中成藥制劑生產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屬于淘汰和限制企業;
(4)該企業選用的生產工藝成熟、合理,技術較為先進性;
(6)企業產品為中、西普藥,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但企業涉及乙醇回收、利用,建議企業按國家相關規定申請相應許可;
(7)企業生產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和生產設備裝置不構成重大危險源;
(8)企業采用的生產工藝包括前處理工藝(清洗、浸潤、切制、選制、干燥),浸提工藝(濕潤、滲透、溶解及擴散、置換),濃縮,制粒,填充,配料,灌裝等,其生產工藝均為物理過程,不屬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工藝;
(9)企業生產使用的溶媒乙醇屬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產品和原料中不涉及易制毒化學、劇毒品、監控化學品和易制爆化學品;
(10)企業在生產運行中如能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范,認真落實安全措施,并合理采用本報告書中補充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江西銅鼓仁和制藥有限公司符合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企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可得到較好控制,企業風險在可接受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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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時間: |
2016.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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