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贛鋒鋰業有限公司在役生產裝置
發布時間:2022-09-18
| 宜春贛鋒鋰業有限公司 | ||
項目名稱: | 宜春贛鋒鋰業有限公司在役生產裝置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 ||
簡介: | |||
宜春贛鋒鋰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是江西贛鋒鋰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22日,注冊資金5000萬元,法定代表人:朱實貴。該公司地址位于江西省宜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鋰電新能源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內,是專業生產金屬鋰錠及鋰系列產品的公司,擁有雄厚的技術力量及豐富的管理經驗。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該公司屬于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廠區主要根據有色金屬冶煉相關標準布置。該公司已建有年產500噸超薄鋰帶及鋰材項目(其中包括超薄鋰帶及鋰材500t/a、副產次氯酸鈉溶液25.6kt/a)、1000t固態電池負極材料項目(其中包括氫化鋰20t/a、鋰硅合金2t/a、氧化鋰120t/a、鋰硼合金1.5t/a、鋰鋁合金2t/a)。該公司生產過程中涉及大量危險化學品,因此企業申請辦理了安全生產許可證。 該公司現有在役生產裝置于2019年10月21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贛)WH安許證字[2016]0917號,許可范圍:鋰(500t/a)、次氯酸鈉(25.6kt/a)、氫化鋰(20t/a)、鋰硅合金(2t/a),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0日。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因氧化鋰(120t/a)、鋰硼合金(1.5t/a)、鋰鋁合金(2t/a)不屬于危險化學品而未將上述產品納入。該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取得由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頒發的安全標準化證書,證書編號:贛(經)AQBWⅢ0006,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1日。 宜春贛鋒鋰業有限公司在役生產裝置涉及的物料有工業白油、氯化鋰、氯化鉀、氬氣(壓縮的)、液堿、硼(顆粒)、石墨、氫氣、電池級金屬鋰錠、氧氣(壓縮的)、單質硅(顆粒)、單質鋁(鋁粒)、單質硼(顆粒)、氬氣(壓縮的)等。產品鋰、氫化鋰、氧化鋰、鋰鋁合金、鋰硅合金、鋰硼合金。副產品次氯酸鈉溶液。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的規定,其中氫氣、氧氣(壓縮的)、金屬鋰、鋰硅合金、氫化鋰、次氯酸鈉溶液、氬氣(壓縮的)、金屬鈉(中間產物)、液堿、氫氧化鋰溶液、氯氣(中間產物)等屬于危險化學品。 宜春贛鋒鋰業有限公司不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工藝,涉及的氫氣、氯氣(中間產物)屬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各生產和儲存單元不構成重大危險源。 宜春贛鋒鋰業有限公司現有職工約240人,其中取證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共6人,注冊安全工程師1人。該公司有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電工作業、壓力容器操作證、叉車司機等各類特種作業和操作人員,特種作業和操作人員均持證上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2021]第88號,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1日起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受宜春贛鋒鋰業有限公司的委托,江西贛安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承擔了該公司在役生產裝置的安全評價工作。評價組按照評價導則的要求,收集相關資料,依據《有色金屬工程設計防火規范》、《有色金屬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鋰冶煉廠工藝設計標準》等有色金屬冶煉相關安全標準和規范進行現場檢查考核,參照同類生產企業成功運行的經驗,向委托方提交不足和隱患整改建議,核實整改情況,編制完成本安全評價報告交付企業。 本評價報告針對宜春贛鋒鋰業有限公司在役生產裝置現狀進行了評價,如委托方在項目評價組對現場檢查完畢后,該公司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生產裝置進行技術改造,則不適用本評價結論。評價小組在工作中得到了宜春贛鋒鋰業有限公司領導和員工的大力協助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謝。 | |||
安全評價項目組長: | 周紅波 | ||
技術負責人: | 周紅波 | ||
過程控制負責人: | 王海波 | ||
評價報告編制人: | 王波 | ||
報告審核人: | 占偉 | ||
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 | 周紅波、許玉才、謝寒梅、倪宏華、王 波 |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謝寒梅 | ||
技術專家: | 李家偉 | ||
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 | 周紅波、王波、李家偉 | ||
時間和主要任務: | 時間:2022.4.12; 主要任務:宜春贛鋒鋰業有限公司在役生產裝置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 ||
評價報告: | |||
一、評價對象及范圍: 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17年修訂)》(2011年8月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公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9號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2021]第88號,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1日起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國務院令645號修改)、《安全生產條件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正)及國家相關規定,經與宜春贛鋒鋰業有限公司協商,確定本次評價范圍為宜春贛鋒鋰業有限公司在役生產裝置的生產、儲存設施,具體包括106鋰合金車間、107氫化鋰車間、110電解車間一、111電解車間二、112吸收車間一、113吸收車間二、114提純車間一、115維修車間、116鋰渣水解裝置、117鋰渣水解裝置二、118鋰渣水解裝置三、119污水凈化車間等主體工程;202儲氫倉庫、203金屬鋰倉庫、204-1和204-2金屬鋰倉庫、206包裝材料倉庫、207-1液堿儲罐區、207-2次氯酸鈉儲罐區、208液氬儲罐區、209綜合倉庫等倉儲設施;301消防(循環)水池、301-1消防泵房、302事故應急池、303 110KVA變壓站、304循環(消防)水池、305事故應急池等公用輔助設施;401綜合辦公大樓、402門衛及地磅房、405物流門崗等辦公輔助設施;周邊環境、總圖布置、安全生產管理系統、事故應急救援等內容。 該公司正在進行建設的年產2500噸金屬鋰系列產品技改項目涉及的102鋰帶廠房、108鋰渣前處理廠房、109鋰帶廠房、103氯氣吸收車間、204金屬鋰倉庫(技改后)、205金屬鋰倉庫,后期建設的101電解廠房、104鋰提純廠房、105鋰帶廠房、201酸堿罐區不在本次安全現狀評價范圍之內,本報告僅評價其防火間距的滿足性。涉及該生產裝置的環保保護、職業病危害、廠外運輸等問題則應執行國家的相關規定及相關標準,不包括在本次安全評價范圍內。消防、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檢驗檢測、防雷檢測等相關文件,本報告只負責引用相關數據,不對其文件的數據的正確性負責;評價依據主要采用現行的法律法規及相應的行業標準。 本評價報告是在宜春贛鋒鋰業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料基礎上完成的,如提供的資料有虛假內容,并由此導致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及其它后果均由委托方自行承擔。如委托方在項目評價組對現場檢查完畢后,對現有的工藝、設備、設施、地點、規模、范圍、原輔材料等自行進行改造,造成系統的安全程度也隨之發生變化,本報告將失去有效性。 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就該生產裝置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而言,該公司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有:火災、爆炸等,此外還存在灼燙、中毒窒息、容器爆炸、觸電、機械傷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起重傷害、高處墜落、淹溺及粉塵、噪聲、高溫熱輻射等危險、有害因素。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為:火災、爆炸。 1、重點監管的危險工藝辨識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和安監總管三〔2013〕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該項目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 2、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辨識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及《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的規定,該生產裝置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氫氣、氯氣(中間產物)。 3、其他類危險化學品辨識 1)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十部門2015年第5號,該生產裝置涉及的氯氣(中間產物)屬于劇毒化學品。 2)根據《監控化學品目錄》(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2號)及《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新增品種清單》,該生產裝置不涉及監控化學品。 3)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3號修訂),該生產裝置不涉及易制毒化學品。 4)根據《高毒物品目錄》(2003版),該生產裝置涉及的氯氣(中間產物)屬于高毒危險化學品。 5)根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該生產裝置涉及的金屬鋰、金屬鈉(中間產物)屬于易制爆化學品。 6)根據《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該生產裝置涉及的氯氣(中間產物)屬于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 4、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的定義和重大危險源辨識過程得出結論如下:該項目各生產儲存單元均不構成重大危險源。 5、在評價過程中,我們提出了相應建議和措施。 三、評估結論: 在充分考慮該公司潛在的火災、爆炸等危險性,綜合考慮其他危險、有害因素,對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宜春贛鋒鋰業有限公司針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項進行了整改。該公司在役生產裝置現場情況與變更后的設計圖紙一致,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氫氣和氯氣(中間產物),未涉及重點監管工藝,不構成重大危險源,根據安全設施設計要求安裝了DCS控制系統。該公司有關從業人員資質符合《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針對現場提出的安全隱患項企業整改到位,該公司現役生產裝置的安全風險屬可接受范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四、現場工作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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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時間: | 2022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