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城門山銅礦露天開采
發布時間:2024-04-17
| 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城門山銅礦露天開采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 ||
項目名稱: | 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城門山銅礦露天開采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 ||
簡介: | |||
城門山銅礦發現于1958年開采鐵帽時,起步規模(1200t/d)工程于2000年6月底建成,7月1日投入試生產,試生產后,由于地質資源發生變化,采礦場投產標高降低,至2002年初開始正式生產。2006年12月將城門山銅礦1200t/d選礦系統改造為2000t/d系統。2012年12月完成二期擴建工程項目(7000t/d)施工,并于2013年9月通過了原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城門山銅礦露天開采安全生產許可證于2021年5月17日取得,因主要負責人變更于2022年4月2日換發取得了露天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24年6月1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西省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辦法》等關于非煤礦礦山企業延期換證應進行安全評價的規定,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城門山銅礦委托我中心對該礦露天開采進行安全生產現狀評價。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2024年2月19~20日、4月2~3日,江西贛安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組織評價專家組到現場考察和調研以及復查,收集了相關的資料數據。通過對礦露天開采中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危險程度分析,對城門山銅礦露天開采的生產安全現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程的符合性和適應性進行了安全評價,提出了較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按照《安全評價通則》的要求編制本評價報告,并按內審意見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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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項目組長: | 許玉才 | ||
技術負責人: | 管自強 | ||
過程控制負責人: | 檀廷斌 | ||
評價報告編制人: | 許玉才 | ||
報告審核人: | 戴磷 | ||
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 | 方忠業、黃伯揚、王紀鵬、管自強 |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管自強、戴磷、許玉才、黃伯揚 | ||
技術專家: | / | ||
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 | 王紀鵬、許玉才 | ||
時間和主要任務: | 2024年2月19~20日、4月2~3日組織評價專家組對該建設項目現場及周邊環境進行勘查、收集資料。 | ||
評價報告: | |||
本次評價根據國家已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精神,本著科學、公正、合法、自主的原則對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城門山銅礦露天采礦場在開采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及危害程度進行了分析,對導致該露天采礦場重大事故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性、定量評價,得出如下結論: (1)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城門山銅礦露天采礦場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無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2)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城門山銅礦露天采礦場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火藥爆炸、放炮、坍塌、邊坡滑落危害、車輛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機械傷害、容器爆炸、雷電傷害危險、不良地質危險、山體滑坡和泥石流危險;毒物危害、噪聲與振動危害、粉塵危害、高低溫危害等。其中炸藥爆炸、放炮、坍塌、邊坡滑落、高處墜落、車輛傷害的危險等級為III~IV級;觸電、物體打擊、火災危害、容器爆炸的危險等級為III級;機械傷害、高處墜落的危險等級為II~III級;粉塵、噪聲與振動的危險等級為II級。炸藥爆炸、邊坡危害為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危險、有害因素,需要做好嚴密防范措施,是今后工作中重點防范的危險、有害因素。其它危險、有害因素為一般危險、有害因素,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 結論: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城門山銅礦露天開采主要生產及輔助系統和采礦工藝基本符合相關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定。 通過對各單元安全檢查表分析評價,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城門山銅礦相關證照合法有效,生產系統及輔助系統齊全可靠,現場管理較規范,班組建設較深入,已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工作,能夠滿足現在生產的需要,得分率為93.25%,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城門山銅礦露天開采主要生產及輔助系統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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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時間: | 2024年4月17日 |
評價人員與礦山管理人員現場勘查照片
圖中人員從左到右依次為王紀鵬、董亞健、許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