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1.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及危險有害因素 1)依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該項目危險化學品的有碳酸二甲酯、碳酸二乙酯、氮氣(加壓)、碳酸甲乙酯。 2)該項目不涉及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劇毒物品、高毒物品及特別管控的危險化學品。 3)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該項目不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 4)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3號),該項目不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 5)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辨識,該項目不構成重大危險源。 6)固有危險度評價:該項目201原料罐區的固有危險程度等級為Ⅰ級,屬于高度危險。 7)該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有火災、容器爆炸、觸電、高處墜落、機械傷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灼燙腐蝕、噪聲與振動、毒物、低溫、高溫熱輻射等。其中火災爆炸為主要危險因素,毒物為主要有害因素,其余危險、有害因素為一般危險、有害因素。 2.項目所在地的安全條件和與周邊的安全防護距離 1)該項目與周邊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周邊河流等場所的距離符合安全間距的要求,外部安全距離內無相應的防護目標。 2)該項目與周邊企業主要建構筑物之間、與該企業周邊建構筑物間的防火間距均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等的要求。 3)該項目按《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51283-2020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標準的要求,該項目與廠外的各敏感場所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4)該項目在正常運行情況下,對其周邊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的生活沒有影響。在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對周邊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的生活可能造成影響。 5)正常情況下,該項目周邊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的生活對該項目的正常生產沒有影響。但在周邊單位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對該項目的正常運行可能造成影響。 6)正常情況下,該項目所在地自然條件(不包括地震等破壞力極大的自然災害)的變化對該項目的正常運行影響不大。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采納情況和已采用(取)的安全設施水平 該項目依據工藝特點采用的安全設施,根據自然危害因素、交通運輸以及運行中的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分類,防范措施包括了以下方面:檢測報警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設施,作業場所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泄壓設施,緊急處理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等。 該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采納了《安全設施設計變更》中的安全措施建議及要求,針對性的采取了相應的預防措施,因而該項目安全設施滿足現行標準規范要求。 4.建設項目生產(使用)中表現出來的技術、工藝和裝置、設備(設施)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 1)技術、工藝安全可靠性 該項目裝置選用的成熟的工藝,同時采用了PLC控制系統進行監控,對工藝參數、事故報警等實現了程序控制、遠程操作。儲罐設置了安全泄放系統,防止安全事故發生。在可燃氣體可能泄漏的場所,根據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施。 2)裝置、設備(設施)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 (1)該項目儲罐選用國內知名品牌企業,設計、制造、安裝等單位均具有相應的資質。 (2)該項目采用PLC控制系統,對重要的參數如液位、溫度等引至操作室集中顯示、記錄、報警,可有效降低事故風險。 (3)在可燃氣體可能泄漏的地方,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器,以便及時發現和處理氣體泄漏事故,確保裝置安全. 該項目設備設施經過一段時間的試運行,設備設施、控制系統等均運行正常,表現出一定的可靠性。 5.該項目具備國家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規定和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 1)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符合性:該項目立項審批手續齊全,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等均由有資質的單位承擔,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已通過撫州市應急管理局組織的專家審查,并按照要求施工建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施工手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均聘請相關專家進行審查,應急預案已取得相應部門的備案。 2)該項目與周邊環境之間、與廠區周邊建構筑物之間的安全間距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 3)平面布置及防護設施措施的合理性:該項目建構筑物之間以及與周邊建構筑物之間的安全間距符合,安全出口的設置等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設置的常規防護設施、防火等的設施和措施合理。 4)設施、設備、裝置等方面的安全性:該項目操作和設置的安全設施滿足安全需要,設施的布置能保證人員疏散安全及操作方便。設施、設備、裝置及工藝方面安全可靠。 5)公用工程、輔助設施的配套性:廠區設置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輔助工程滿足需要。 6)項目與設計變更圖紙的一致性:該項目由山東鴻運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設計并編制了《年產20000噸鋰動力電池電解液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及相關圖紙,該項目設備布置、工藝流程與該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圖紙一致。 7)人員管理及安全培訓方面充分性:該公司法人取得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證,并具有化工相關學歷。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取得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滿足該項目安全管理需求。該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健全,制度執行情況較好。該公司已為從業職工交納了工傷保險,投保了安全生產責任險。 8)應急救援有效性:該公司編制了應急救援預案并已備案,配備了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器材、設施,制定了演練計劃并進行了演練,應急救援準備充分有效。 9)通過對該項目的分析、評價,我們認為該項目工藝技術成熟,各項安全防護設施配套齊全,并與生產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達到了設計要求,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滿足該項目的安全生產需要。 10)該項目試生產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6.結論 綜上所述:江西金暉鋰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產20000噸鋰動力電池電解液項目(201原料罐區)能滿足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現場其他設施與安全設施設計變更一致;PLC控制系統與安全設施變更設計一致,滿足工藝生產的需求;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均已取證,人員滿足相應的學歷、專業要求;企業定期進行隱患排查、積極落實隱患整改并按要求填報隱患排查與治理系統。該項目安全設施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具備安全驗收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