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國宏化工有限公司改建液氯儲罐項目
發布時間:2023-08-27
安全評價單位名稱 | 江西國宏化工有限公司 |
項目名稱: | 改建液氯儲罐項目安全驗收評價 |
簡 介: | |
江西國宏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位于江西樟樹市鹽化工業基地,占地面積133425.4m2。法定代表人:汪國良,注冊資本3525.854萬元人民幣。注冊地址:江西省樟樹市鹽化工業基地,企業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資),是一家主要生產偏氯乙烯的化工企業。 江西國宏化工有限公司原采用液氯鋼瓶供氯氣給偏氯乙烯生產裝置使用,因不滿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目錄(第一批)>的通知》(應急管理部辦公廳應急廳[2020]38號)中相關要求,屬于淘汰落后的設備。江西國宏化工有限公司對原液氯鋼瓶庫進行技改,取消液氯鋼瓶使用,采用液氯儲罐進行儲存。該項目已于2022年11月由江西化學工業設計院出具了《江西國宏化工有限公司改建液氯儲罐庫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本次對該《變更設計》內容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該項目涉及的原材料為液氯、液堿、氮氣;液氯為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液氯儲罐庫構成三級重大危險源,該項目不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 受江西國宏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江西贛安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承擔了改建液氯儲罐庫項目的安全驗收評價工作。我中心組織項目評價組對項目的設計、施工及企業提供的安全技術及管理、安全檢驗、檢測等資料進行了調查分析,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對現場進行了核查,按照《安全評價通則》AQ8001-2007、《安全驗收評價導則》AQ8003-2007、《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試行)》等的要求,編制完成本報告。本報告不足之處,敬請指正。 本評價報告是在江西國宏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料基礎上完成的,如提供的資料有虛假內容,并由此導致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及其它后果均由委托方自行承擔。如委托方在項目評價組對現場檢查完畢后,對工藝、設備、設施、地點、規模、范圍、自控系統、原輔材料(以上情況如報告所述)等自行進行改造,而未通知評價公司,造成系統的安全程度也隨之發生變化,本報告將失去有效性。 | |
安全評價項目組長: | 王冠 |
技術負責人: | 周紅波 |
過程控制負責人: | 檀廷斌 |
評價報告編制人: | 王冠、朱世斌 |
報告審核人: | 王海波 |
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 | 王波、謝寒梅、羅沙浪、王冠、蘇睿劼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王冠、謝寒梅 |
技術專家: | 朱世斌 |
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 | 王冠、王波、朱世斌 |
時間和主要任務: | 2023.4勘察現場、搜集資料 |
評價報告: | |
評價結論 1.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及危險有害因素 1)依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2022年增補),該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有液氯、液堿和氮氣。 2)該項目不涉及監控化學品,不涉及易制毒化學品,不涉及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該項目涉及的氯為劇毒物品、高毒物品和特別管控的危險化學品。 3)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該項目涉及的液氯屬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 4)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3號),該項目不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 5)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辨識,該項目液氯儲罐庫構成三級重大危險源。 6)固有危險度評價:該項目液氯儲罐庫的固有危險程度等級為Ⅲ級,屬于低度危險。 7)該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有火災、容器爆炸、中毒窒息、觸電、高處墜落、機械傷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灼燙腐蝕、噪聲與振動、毒物、低溫、高溫熱輻射等。其中,容器爆炸、中毒窒息為主要危險因素,毒物為主要有害因素,其余危險、有害因素為一般危險、有害因素。 2.項目所在地的安全條件和與周邊的安全防護距離 1)該項目與周邊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周邊河流等場所的距離符合安全間距的要求,外部安全距離內無相應的防護目標。 2)該項目與周邊企業主要建構筑物之間、與該企業周邊建構筑物間的防火間距均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等的要求。 3)該項目社會風險處于可接受范圍內;根據個人風險計算結果,根據個人風險計算結果,該項目高敏感防護目標、重要防護目標、一般防護目標中的一類防護目標外部安全防護距離(≤3×10-7)最大為735m;一般防護目標中的二類防護目標外部安全防護距離(≤3×10-6)為235m;一般防護目標中的三類防護目標外部安全防護距離(≤1×10-5)為135m。從個人風險分析效果圖中:在以上范圍內無相應此類敏感及防護目標。 4)該項目在正常運行情況下,對其周邊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的生活基本沒有影響。在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對周邊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的生活可能造成影響。 5)正常情況下,該項目周邊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的生活對該項目的正常生產沒有影響。但在周邊單位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對該項目的正常運行可能造成影響。 6)正常情況下,該項目所在地自然條件(不包括地震等破壞力極大的自然災害)的變化對該項目的正常運行影響不大。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采納情況和已采用(取)的安全設施水平 該項目依據工藝特點采用的安全設施,根據自然危害因素、交通運輸以及運行中的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分類,防范措施包括了以下方面:檢測報警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設施,作業場所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泄壓設施,緊急處理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等。 該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采納了《安全設施變更設計》中的安全措施建議及要求,針對性的采取了相應的預防措施,因而該項目安全設施滿足現行標準規范要求。 4.建設項目生產(使用)中表現出來的技術、工藝和裝置、設備(設施)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 1)技術、工藝安全可靠性 該項目裝置選用的是行業通用成熟的工藝,同時采用了DCS控制系統、SIS系統對液氯儲罐進行監控,對工藝參數、事故報警、安全聯鎖、緊急停車等實現了程序控制、遠程操作。液氯儲罐設置了安全泄放系統,防止安全事故發生。在有毒氣體可能泄漏的場所,根據規范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施。 2)裝置、設備(設施)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 (1)該項目液氯儲罐選用國內知名品牌企業,設計、制造、安裝等單位均具有相應的資質,儲罐經檢驗合格并已取得特種設備登記證書;液氯儲罐配備了雙安全閥、壓力表等安全附件。 (2)該項目采用DCS控制系統,設置SIS系統,對重要的參數如壓力、液位、溫度等引至操作室集中顯示、記錄、調節、報警、聯鎖。控制系統對有關參數、超限報警、安全聯鎖實現程序控制,可有效降低事故風險。 (3)在有毒氣體可能泄漏的地方,設置有有毒氣體檢測器,以便及時發現和處理氣體泄漏事故,確保裝置安全. 該項目設備設施經過一段時間的試運行,設備設施、控制系統等均運行正常,表現出一定的可靠性。 5.建設項目試生產中發現的設計缺陷和事故隱患及其整改情況 項目經過有資質單位設計、安裝,在試生產過程中,項目的安全設施運行正常,未發現重大設計缺陷。 6.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情況 該項目液氯儲罐庫構成三級重大危險源。該公司對液氯儲罐庫的重大危險源采用DCS控制系統、SIS系統進行監控,配備溫度、壓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控制系統具備緊急停車功能。對液氯儲罐庫設置液氯自動吸收裝置并與液氯儲罐庫內的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聯鎖,在倉庫底層、鋼平臺上設置了多個吸風口。液氯儲罐庫內配備紅外報警設施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液氯儲罐庫內的情況進行實時監控;該公司針對液氯儲罐庫建立了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明確了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操作負責人,并明確了各自職責;該項目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監控措施符合國家安監總局第40號令《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要求,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7.該項目具備國家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規定和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 1)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符合性:該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施工等均由有資質的單位承擔,安全設施變更設計已通過宜春市應急管理局組織的專家審查、備案,并按照要求施工建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施工手續。試生產方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均聘請相關專家進行審查,并已取得相應部門的備案或批復; 2)該項目與周邊環境之間、與廠區周邊建構筑物之間的安全間距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 3)平面布置及防護設施措施的合理性:該項目建構筑物之間以及與周邊建構筑物之間的安全間距符合,安全出口的設置等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設置的常規防護設施、防火、防急性中毒等的設施和措施合理。 4)設施、設備、裝置等方面的安全性:該項目操作和設置的安全設施滿足安全需要,設施的布置能保證人員疏散安全及操作方便。設施、設備、裝置及工藝方面安全可靠。 5)公用工程、輔助設施的配套性:廠區設置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輔助工程滿足需要。 6)項目與設計圖紙、設計變更通知單的一致性:該項目由江西省化學工業設計院設計并編制了《江西國宏化工有限公司改建液氯儲罐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及相關圖紙、設計變更單等,該項目設備布置、工藝流程與該安全設施設計圖紙、設計變更單一致。 7)該項目液氯儲罐庫設有紅外報警系統、工業電視監控系統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監測點的布局合理。該項目采用的自動控制系統符合設計和國家標準規范要求。 8)該項目涉及三級重大危險源和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液氯,采用就地控制和集中控制相結合的方式,工藝設備儀表的檢測主要為集中儀表控制,對液氯儲罐的溫度、壓力、液位等關鍵參數遠傳至控制中DCS系統及SIS系統。 9)人員管理及安全培訓方面充分性: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法人取得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證,法人不具有化工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但正在進行學歷提升。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取得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滿足該項目安全管理需求。該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健全,制度執行情況較好。該公司已為從業職工交納了工傷保險,投保了安全生產責任險。 10)應急救援有效性:該公司編制了應急救援預案并已備案,配備了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器材、設施,制定了演練計劃并進行了演練,應急救援準備充分有效。 11)通過對該項目的分析、評價,我們認為該項目工藝技術成熟,各項安全防護設施配套齊全,并與生產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達到了設計要求,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滿足該項目的安全生產需要。 12)該項目試生產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6.結論 綜上所述:江西國宏化工有限公司改建液氯儲罐項目現場設施與安全設施變更設計、設計補充說明一致;DCS控制系統、SIS系統與安全設施一致,滿足工藝生產的需求;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均已取證,部分人員滿足相應的學歷、專業要求,主要負責人已進行學歷提升;企業定期進行隱患排查、積極落實隱患整改并按要求填報隱患排查與治理系統。該項目安全設施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具備安全驗收條件。 | |
提交時間: | 2023.8.27 |
5、江西國宏化工有限公司液氯倉庫安全驗收(終稿已排).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