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樂維生物藥業有限公司50t/a西洛他唑中間體、60t/a三苯基銻、50t/a丁炔二酸二甲酯及80t/a R-甘油醛縮丙酮建設項目
發布時間:2016-06-21
安全評價單位名稱 |
江西樂維生物藥業有限公司 |
項目名稱 |
50t/a西洛他唑中間體、60t/a三苯基銻、50t/a丁炔二酸二甲酯及80t/a R-甘油醛縮丙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
簡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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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樂維生物藥業有限公司成立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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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項目組長: |
朱小華 |
技術負責人: |
夏長喜 |
過程控制負責人: |
馬程 |
評價報告編制人: |
朱小華、王冠 |
報告審核人: |
戴 磷 |
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 |
朱小華、王冠、辜剛 |
技術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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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 |
朱小華 |
時間和主要任務: |
時間:2015.12.4;
主要任務:對企業項目安全條件進行評價 |
評價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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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50t/a西洛他唑中間體、60t/a三苯基銻、50t/a丁炔二酸二甲酯及80t/a R-甘油醛縮丙酮建設項目
項目地址:鉛山縣工業園區精細化工地塊
注冊資本:200萬元整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項目性質:新建項目
法人代表:李江暉
項目投資:600萬元
廠區占地面積:
評價結論及建議:
1)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結果
1、依據《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和《危險貨物品名表》,該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有二甲苯、五氯化磷、疊氮化鈉、異丙醚、氯苯、2-甲基四氫呋喃、鎂、三氯化銻、石油醚、順丁烯二酐酸、液溴、氫氧化鈉、甲醇、硫酸、二氯甲烷、2,2-二甲氧基丙烷、高碘酸鈉、乙酸乙酯、碘酸鈉、磷酸、鹽酸、氯化氫、三氯氧磷等。
2、該項目副產物涉及危險化學品,屬于危化品生產項目;該項目生產過程產品鹽酸、硫酸屬于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
生產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企業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對照國家安監總局等十部委2015年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該項目涉及的物料中疊氮化鈉為劇毒化學品,根據《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號,該項目涉及的物料中無高毒物品。
依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目錄》(2011年版),該項目涉及危險化學品鎂粉為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3、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通過對該項目可研及企業相關資料分析,該項目屬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為氯苯、甲醇、乙酸乙酯。
4、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3]3號),通過對該項目可研及企業相關資料分析,該項目生產過程中的氧化反應屬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工藝目錄中的氧化工藝,但該工藝為非典型危險工藝。
5、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的定義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2011)(40號令)得出結論如下:江西樂維生物藥業有限公司新建項目不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該項目沒有屬于重大危險源申報范圍規定的設備、設施。
6、通過采用預先危險性分析法分析了生產裝置子單元火災、爆炸、中毒和窒息事故的的危險等級為Ⅲ級,灼燙的危險等級為Ⅱ級。儀表自動控制子單元火災、爆炸危險程度為Ⅲ級;控制系統錯誤、控制系統運行不正常、自動控制調節裝置運行不正常危險程度為Ⅱ級。尾氣處理裝置子單元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有:中毒和窒息事故的的危險等級為Ⅲ級;灼燙的危險等級為Ⅱ級。該項目儲運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有:火災、爆炸、中毒和窒息為Ⅲ級(危險的);車輛傷害、灼燙危險程度為Ⅱ級(臨界的);裝卸系統火災、爆炸危險程度為Ⅲ級(危險的),中毒和窒息、灼傷和車輛傷害危險程度為Ⅱ級(臨界的);危險等級為Ⅲ級,危險程度是危險的,會造成人員傷亡和系統損壞,要立即采取防范對策措施。危險等級為Ⅱ級,危險程度是臨界的,處于事故的邊緣狀態,暫時還不會造成人員傷亡、系統損壞降低系統性能,但應予排除或采取控制措施,符合安全條件。
7、通過危險度分析:各生產場所及儲存場所危險度等級為Ⅲ級;在公司的生產管理中應確認為危險目標,從安全技術措施及管理措施方面加強對其的管理,降低危險程度,防止事故發生。
8、根據《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13861—2009)的規定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的規定,該項目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險因素為:火災﹑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燙、觸電、機械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淹溺、車輛傷害、雷擊及自然災害等,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有:噪聲與振動、高溫與熱輻射﹑粉塵、有害化學物質危害等;引起事故的原因有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和環境不良。
2)應重點防范的危險有害因素
1、該項目副產物涉及危險化學品,屬于危化品生產項目;該項目產品鹽酸、硫酸屬于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
2、該項目屬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為氯苯、甲醇、乙酸乙酯。
3、該項目中生產過程中的氧化反應屬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工藝目錄中的氧化工藝。
4、該項目應重點防范的重大危險因素有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灼燙;應重視的重大有害因素有:有毒物質。
3)安全條件的評價結果
1、該項目屬于新建項目,位于江西省上饒市鉛山工業園區精細化工地塊,該項目已取得鉛山縣發改委立項備案,有鉛山縣建設局頒發的選址意見書,該項目建設符合當地政府區域規劃。
2、主要生產裝置、設施平面布置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2009)、《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要求。
3、該項目建成投產后正常運行時不會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
4、該項目正常情況下周邊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情況不會對該項目產生影響。
5、該項目正常情況下自然條件不會對該項目產生影響。
4)主要技術、工藝和裝置、設備、設施及其安全可靠性評價結果
1、該項目該工藝技術屬于國內外普遍生產工藝技術,生產工藝路線短,生產技術先進成熟,產品質量高,三廢排放少,其技術方案是安全、可靠的。
2、該項目采用的自動化控制系統,配有UPS不間斷電源,符合安全生產要求;處于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動儀表,按隔爆型進行選型設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電纜過路穿保護管,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擬采用的技術及設備較先進、工藝合理、設備設施安全可靠(依據對該項目擬采用的技術、設備、工藝與國內外技術的對比及該項目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的安全可靠性分析);擬采用的配套及輔助工程滿足該項目所需要的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5)應重視的安全對策措施
1、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設施的布置,應保證生產人員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該項目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為氯苯、甲醇、乙酸乙酯,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氯苯、甲醇、乙酸乙酯的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
4、該項目中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控工藝參數、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宜采用的控制方式應按照
5、項目單位應當依據實際情況,應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編制事故應急預案;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所在地區涉及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6、建議項目建成投產之前,應將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急救援措施落實到位,并依據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演練。該項目應與周邊區域企業及轄區消防隊伍建立防火防爆、防毒區域性聯防,并制定應急措施,實現區域聯防。
1)危險、有害因素受控程度分析
通過對該項目生產過程情況分析,該項目存在一定的危險有害因素,但在采取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本評價報告提出的各項安全對策措施及預防手段的基礎上,項目的危險、有害程度可降低,可使安全方面的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
2)建設項目法律法規的符合性
1、依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1號),江西樂維生物藥業有限公司新建項目項目系列產品,該項目不屬于限制類、淘汰類項目,是允許類項目。因此,該項目的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江西樂維生物藥業有限公司新建項目項目擬建設于江西省上饒市鉛山工業園區精細化工地塊,
3、擬采用的技術及設備先進、工藝合理、設備設施安全可靠;擬采用的配套及輔助工程能夠滿足該項目所需要的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4、該項目投產后,正常情況下對周邊自然環境的污染較小,與周邊居民生活的相互影響較小。
5、該項目《可研》中尚需要完善和補充的安全技術措施,已在本報告作了詳細說明,希望建設和設計單位在今后的工作中能盡快完善。
6、建議下一步設計、施工中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和規范,將可研報告和本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完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事故應急預案,并進行認真學習和演練;生產運行過程中,確保各項安全設施和自動控制系統、檢測儀器、儀表、聯鎖裝置靈敏好用,操作人員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綜上所述,贛安中心認為:江西樂維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甲基系列產品生產新建建項目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第13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第36號令(安監總局令第77號修改))、《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第45號令(安監總局令第79號修改))的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條件審查,符合國家和省關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安全審查辦法的要求,符合安全設施必須按照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的要求進行。本項目在采取可研和本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后,其風險在可接受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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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時間: |
201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