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縣聚巖磨粉廠下龍坑方解石礦改擴建項目
發布時間:2019-06-18
安全評價單位名稱 |
明溪縣聚巖磨粉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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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下龍坑方解石礦改擴建項目
安全預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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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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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龍坑方解石礦采礦權人為明溪縣聚巖磨粉廠,經濟類型為私營獨資企業。礦山今后采用平硐+斜坡道+斜井開拓,開采標高為+401m~+470m,布置+444m、+422m、+401m三個中段,中段高度為21~22m,+444m中段為回風兼殘采中段;開采規模為年生產6萬t方解石。
礦區位于明溪縣城北北東22°方向,直距6km處,地理坐標東經117°12′40″~117°13′14″,北緯26°24′40″~26°24′58″,行政隸屬明溪縣翰仙鎮洋龍村管轄。礦山有簡易公路與省道S204線(約6km)相連,連接處到明溪縣城約2km;縣境內有莆炎(在建)、永寧兩條高速,交通便利。
礦山開采錯動范圍有XJ1回風斜井及XJ2斜井,另有一條村道及農田灌溉水渠經過,除此之外無其它需要保護的鐵路、居民區、重要廣播線路、重要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等重要建(構)筑物。
礦山過去已施工了+444m一個中段及XJ1、XJ2斜井;+444m中段平硐口PD1布置在礦界2號拐點附近,硐口標高為+441.8m;XJ1回風斜井口位于礦界6號拐點附近,井口標高為+483.75m;XJ2斜井口為安全出口,井口標高為+463.0m。
礦山+444m中段于2009年7月7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自2009年7月7日至2012年7月6日;由于礦石價格及市場因素,礦山于2009年年底停產至今,目前+444m中段尚未形成大面積采空區。
現有設備利用情況:由于礦山停產多年,現有設備大部分已拆除或廢棄,礦山現場除了1臺S9-80kVA/10,10/0.4kV,D/Yn-11型變壓器可以使用外,無其它設備可供利用。
原有工程利舊情況:+444m中段現有的平巷本次繼續利用,從現場調查來看,目前現有巷道穿過斷層破碎帶都已采用混凝土進行支護,因此現有巷道還是比較穩固的;但由于井下溶洞發育,井下現有巷道內部分已涌入淤泥,因此礦山回采前,井下的淤泥應先進行清理,同時對于不再利用的廢棄巷道應進行封堵,對于繼續利用的巷道應進行檢查,確保巷道的穩固,采取以上措施后,方可繼續利用原有巷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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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項目組長 |
胡永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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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 |
管自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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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控制負責人 |
朱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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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報告編制人 |
胡永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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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審核人 |
伍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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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 |
李昌魁、鄧暉、謝寒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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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安全工程師 |
鄧暉、謝寒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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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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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 |
胡永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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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和主要任務 |
2019.4.28~2019.6.10
安全預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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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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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業存在商業技術保密,評價過程略
評價結論:
通過對明溪縣聚巖磨粉廠下龍坑方解石礦改擴建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及定性、定量分析,結果為:
1)明溪縣聚巖磨粉廠下龍坑方解石礦改擴建項目未構成重大危險源。
在今后的開采過程中礦山應嚴格按照設計在錯動區周邊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防止人員誤入。
礦山工業場地及居民區建構筑物高度超過15m的,應設置避雷針或避雷帶,以防雷擊。
礦山開采時要加強地面安全檢查,一旦有塌陷區域要及時處理,以達到本質安全要求。
由于現有XJ1回風斜井、XJ2位于礦山開采錯動范圍內,無法滿足安全要求;本次要求在兩處斜井周邊按65°角進行圈定保安礦柱;同時要求礦山今后應聘請有資質單位定期進行測量跟蹤作業,以確保礦山在設計范圍內進行掘進及采礦,隔離安全頂板嚴禁進行回采。
礦山開采錯動范圍內有一條村道通過,礦山應對處于錯動范圍內的部分村道進行改道,確保行人、行車安全;或在村道周邊按65°角進行圈定保安礦柱;同時要求礦山今后應聘請有資質單位定期進行測量跟蹤作業,以確保礦山在設計范圍內進行掘進及采礦,進而確保鄉道行人、行車安全。
礦山開采錯動范圍內有一條農田灌溉水渠通過,要求礦山今后開采過程中,應指派專人對錯動范圍內的水渠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時應及時進行整修;如在錯動范圍內的水渠附近出現塌陷時,應對水渠進行改道。
由于PD1平硐口靠近山溝,且硐口前有一水渠經過,目前礦山已將硐口地段的水渠改為排水涵管通過,要求礦山今后應經常檢查排水涵管口是否發生堵塞,如果雜物應及時進行清理干凈,同時應在洞口附近備足沙袋,防止暴雨天氣時地表水涌入井下。
在下一步《開采設計》中需補充支護安全管理措施。
在下一步《開采設計》中需補充井下躲避硐室設置位置、結構形式、尺寸等相關方面內容。
目前現有巷道穿過斷層破碎帶都已采用混凝土進行支護,因此現有巷道還是比較穩固的;但由于井下溶洞發育,井下現有巷道內部分已涌入黃泥,因此礦山回采前,應先將井下的黃泥進行清理,同時對于不再利用的廢棄巷道應進行封堵,對于繼續利用的巷道應進行檢查,確保巷道的穩固,采取以上措施后,方可繼續利用原有巷道。
在下一步《開采設計》中應論證現有XJ1回風斜井及XJ2斜井坡度、穩固性及原有踏步設置情況是否滿足安全要求(作為第二安全出口)。
井下溶洞發育,建議在設計階段前,應進行物探,探明開采范圍內溶洞分布情況,在下一步《開采設計》中根據物探結果進行巷道布置,避免溶洞對井下作業造成影響,原有已造成黃泥涌入的溶洞應進行支護處理。
在下一步《開采設計》應針對本礦中厚度小于4m的薄礦體及傾角大于50°的急傾斜礦體進行采礦方法的確定,并根據確定的采礦方法明確回采順序、頂板管理、采空區處理方式、安全技術措施等。
在下一步《開采設計》應對井下選用的YT-28型鑿巖機、YSP45型鑿巖機進行生產能力驗算。
在下一步《開采設計》應對出礦用LG820DRA型裝載機進行生產能力驗算。
在下一步《開采設計》應明確要求井下每臺柴油設備應配備有效滅火器及尾氣凈化裝置。
在下一步《開采設計》中應根據所選汽車長度設置兩道風門間距,且應大于5m。
下一步《開采設計》中應對明確礦山主扇應設置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施。
井下照明應為一級負荷用電,在下一步《開采設計》應對明確井下一級用電設備,并將照明所需負荷加入備用電源負荷計算中。
在下一步《開采設計》中應對供電電纜的架設方式進行設計;并確保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電纜應敷設在管子的上方,其凈距不小于300mm。
在下一步《開采設計》中應根據用電場所、用電容量、用電設備等對電纜進行選型,保證井上、井下用電安全。
在下一步《開采設計》中應對采礦工業場地周邊及硐口周邊排水溝進行詳細設計說明。
根據地質資料,該礦水文地質條件應為中等類型,在下一步《開采設計》中必須對以下方面做出設計說明:(1)在關鍵巷道內設置防水門,防止泵房等井下關鍵設施被淹。(2)防水門的位置、設防水頭高度等應在礦山設計中總體考慮。(3)防水門應設置在巖石穩固的地點,由專人管理,定期維修,確保其經常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4)編制礦山井下探放水方案,并對探水設備進行選型,確保井下防透水措施能夠滿足要求。
在下一步《開采設計》中應明確排土場卸載平臺安全措施。
在下一步《開采設計》應對儲氣罐進行重新選型,使其與空壓機供氣量相匹配。
本次人員出入采用徒步方式,井下+401m中段東側采場距離PD1平硐口最遠距離約為1km,距離較遠,建議在下一步《開采設計》中針對人員出入方式作出調整,建議采用井下專用運輸車輛,運送人員出入井。
1)明溪縣聚巖磨粉廠下龍坑方解石礦總體布置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技術規程。各系統所擬選用的設備技術上可行,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技術規程要求。
2)礦山在下階段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施工及生產運行中,如能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范,認真落實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安全措施,采納本報告中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監理,真正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要求,建設項目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可以得到控制。
結論:明溪縣聚巖磨粉廠下龍坑方解石礦改擴建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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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時間 |
2019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