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江西省專職消防救援隊和志愿消防救援隊建設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01-20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43號
《江西省專職消防救援隊和志愿消防救援隊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2020年1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專職消防救援隊和志愿消防救援隊建設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隊站建設
第三章 隊伍管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職消防救援隊和志愿消防救援隊的建設和管理,提升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救援隊和志愿消防救援隊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救援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和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是指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救援隊。
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救援隊。
志愿消防救援隊是指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建立的自愿、無償從事滅火救援和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救援組織。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職消防救援隊和志愿消防救援隊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依法建設專職消防救援隊,落實保障措施,確保隊伍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專職消防救援隊和志愿消防救援隊建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救援隊和志愿消防救援隊的建設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具體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職消防救援隊和志愿消防救援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動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和政府森林消防專業隊建設轉型,逐步組建地方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
第七條 專職消防救援隊和志愿消防救援隊及其隊員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隊站建設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
(一)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數量和布局達不到國家標準和消防規劃要求的城市;
(二)不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保護半徑范圍內的省級以上重點鎮、中心鎮以及歷史文化名鎮,建成區面積超過二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超過一萬人的鄉鎮,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經濟較為發達、人口較為集中的鄉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區域應當根據消防規劃、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或者志愿消防救援隊。
第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
(一)大型核設施運營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碼頭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單位;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前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或者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或者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鼓勵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單位單獨建立或者與其他單位聯合建立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救援隊。
未建立專職消防救援隊的城市社區、物業小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轄區內相關單位利用現有場地設立微型消防站,配備志愿消防救援隊員。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的規劃選址、建筑標準、裝備標準、人員配備等按照國家有關城市、鄉鎮消防隊站建設標準執行。
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的消防車輛、器材裝備和人員配備,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及災害特點,參照國家有關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志愿消防救援隊的建設可參照國家有關鄉鎮消防隊建設和本省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專職消防救援隊投入執勤前,應當報設區的市消防救援機構驗收,驗收合格的報省消防救援機構備案。投入執勤后,不得擅自撤銷;確需撤銷的,應當經設區的市消防救援機構同意,并報省消防救援機構備案。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專職消防救援隊建設情況定期通告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志愿消防救援隊建立或者撤銷以及志愿消防救援隊隊長的任免,應當向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具備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三章 隊伍管理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納入應急救援聯動體系,在接到報警或者地方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的調派指令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開展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工作。
專職消防救援隊參加消防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應急指揮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臺對接,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火災撲救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保護災害事故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災害事故原因;
(二)落實執勤制度,維護保養消防器材裝備,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開展防火巡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消除火災隱患;
(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志愿消防救援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協助做好消防工作;
(二)參與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維護保養裝備器材;
(三)撲救初起火災,協助保護火災現場;
(四)開展防火巡查,報告火災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由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明確執勤責任區域,并納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一體化管理、訓練、執勤、作戰體系。
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和志愿消防救援隊應當接受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的調度指揮和業務指導,并加強自身業務學習和培訓,提高滅火救援和預防火災的能力。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統一建制稱謂、內務設置、門牌標識、服裝標志等。
專職消防救援隊員在執行任務期間應當統一著裝和佩戴標識。
第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員招聘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會同同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員招聘工作由組建單位負責實施。
志愿消防救援隊員由組建單位自行或者聯合招募。
第二十條 專職消防救援隊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熱愛消防救援事業,有奉獻精神;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四十五周歲以下;
(四)身體達到《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
(五)政治審核合格;
(六)經消防業務培訓考核合格。
具有車船駕駛、裝備維修、通信與計算機、化學分析、醫療急救等專業技能的人員以及退役軍人優先錄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人員,具備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條件的,可直接聘為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員。
第二十一條 推動將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納入事業單位管理,實行定編定崗不定人的用人方式。
本省專職消防救援隊員在參加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事業編制人員招聘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
第二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員依法實行勞動合同制,不得采用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
第二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員實行崗位等級管理,崗位等級分類、評定、晉升等由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制定。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員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專職消防救援隊的組建單位應當接轉專職消防救援隊員的黨(團)組織關系,按照規定做好黨(團)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監督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城市舊城改造應當根據需要將小型消防站統一納入建設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的專職消防救援隊站建設用地,應當列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建設經費、人員經費、日常運行業務經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其隊站建設、器材裝備購置等項目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標準及有關規定,納入相應的經費渠道予以保障。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和志愿消防救援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標準參照國家有關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按照定編定崗不定人方式進行管理的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員,其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人員工資福利標準應當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的同等職級檔次標準確定。具體標準由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會同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制定。
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組建單位應當參照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員福利待遇標準給予專職消防救援隊員發放津貼補助和獎金,隊員的工資、獎金、福利不低于本單位生產職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專職消防救援隊的組建單位還應當根據消防救援職業高危險性特點,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專職消防救援隊員高危補貼制度。
志愿消防救援隊員參加統一組織的滅火救援、消防宣傳、防火檢查等活動,視為出勤,所在單位不得扣發其工資、獎金或者津(補)貼。對參加滅火救援的志愿消防救援隊員可以按照志愿者服務相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八條 專職消防救援隊的組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專職消防救援隊員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
志愿消防救援隊的組建單位參照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員標準,為志愿消防救援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參加滅火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志愿消防救援隊參加外單位滅火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核定后,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業務訓練、滅火救援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專職消防救援隊員和志愿消防救援隊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
第三十一條 專職消防救援隊的組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專職消防救援隊員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員應當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同等享受交通出行、就醫、子女入學、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的社會優待政策。
第三十二條 專職消防救援隊的組建單位應當在不影響滅火救援和執勤訓練的前提下,有計劃地組織專職消防救援隊員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為離隊轉崗、再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志愿消防救援隊的業務指導,對志愿消防救援隊員進行必要的安全和業務培訓。志愿消防救援隊的組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志愿消防救援隊員參與消防救援工作情況等志愿服務信息,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錄入指定的志愿者服務信息平臺。
第三十三條 專職消防救援隊消防救援車輛的外觀制式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有關規定,有關稅費按照國家規定予以減免。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享受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同等道路優先通行權,免繳車輛通行費、停泊費。具體實施辦法由省消防救援總隊與省應急廳、省交通運輸廳會商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未按照本辦法履行專職消防救援隊和志愿消防救援隊建設管理職責的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權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專職消防救援隊及其隊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機構會同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執勤制度不落實,消防器材裝備維護保養不善,影響滅火救援的;
(二)接到報警或者地方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調派指令,不立即趕赴現場的;
(三)在應急救援中不服從消防救援機構統一協調指揮的;
(四)未按規定職責開展防火巡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
(五)其他不履行規定職責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7號公布,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號修正的《江西省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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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江西省地震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