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江西省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推動生產經營單位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2023-03-03
各設區市和贛江新區安委會,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中央駐贛企業和省屬集團公司:
為鞏固提升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圍繞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全面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水平,有效預防和遏制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西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樹牢安全發展理念,準確把握安全生產的特點和規律,堅持風險預控、關口前移,推動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走向制度化、規范化,實現把風險控制在隱患形成之前、把隱患消滅在事故之前,推動安全生產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得到全面提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貫徹落實本指導意見。部分行業領域有專門的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以下簡稱“雙重預防機制”)規定的,適其規定。
二、落實責任
(一)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作為第一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建立完善雙重預防機制,保障安全投入,明確各環節人員責任,通過“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系統”實現企業隱患自查自改自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要依法組織建立并落實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從業人員要結合本崗位職責,具體遵守和落實雙重預防機制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等發包或者租賃給其他單位的,應明確各方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實行統一協調和管理。
(二)落實部門監管責任。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法定要求,從監管執法、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監督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加強雙重預防機制工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定期分析和研判安全風險和隱患,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三)落實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應按照職責,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三、風險分級管控
(一)全面開展風險辨識。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危險源、風險點和危險環節開展辨識,重點辨識以下內容:
1.生產區或整體運營區域存在的系統性安全風險;
2.生產經營設備設施和作業活動存在的安全風險;
3.安全設施設備定期檢測檢驗和維護保養存在的安全風險;
4.建筑物、構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生產經營環境,以及與生產經營相關相鄰的作業環境、場所等存在的安全風險;
5.從業人員的身心健康、職業素養、個人防護、日常作業行為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能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
6.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教育培訓、現場作業、應急處置、事故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
7.其他可能產生安全風險的因素。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領域企業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其他行業領域按照風險特點適時開展辨識評估。
(二)科學評估風險等級。生產經營單位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按照《江西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體系建設通用指南》等有關標準規范進行分類梳理、評估。安全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并定期更新。重大安全風險應填寫清單、匯總造冊,按照職責范圍報告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安全風險評估過程要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關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險源、勞動密集型場所、高危作業工序和受影響的人群規模,以及新工藝、新技術、地下礦山新的水平(中段)、采區(盤區)等。
(三)分級有效管控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針對安全風險特點,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通過隔離危險源、采取技術手段、實施個體防護、設置監控設施等措施,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達到回避、降低和監測風險的目的。對安全風險分級、分層、分類、分專業進行管理,逐一落實企業、車間(項目)、班組和崗位的管控責任,尤其要強化對重大危險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生產經營系統、生產區域、崗位的重點管控。高度關注運營狀況和危險源變化后的風險狀況,動態辨識評估風險,動態調整風險等級和管控措施,確保安全風險始終處于受控范圍內。
(四)完善公告公示機制。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完善安全風險公告制度,建立“一圖一牌三清單”,即企業“紅橙黃藍”四色安全風險空間分布圖、風險告知牌和風險管控責任清單、措施清單、應急處置清單。重點崗位作業人員簽訂崗位風險辨識管控確認書(包括上下工序及本工序風險辨識、防范措施、操作規程、應急處置等)。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工作場所和崗位,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四、隱患排查治理
(一)明確隱患排查治理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行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對排查出的隱患按照一般和重大進行分類管理,定期對下列事項進行排查:
1.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運行以及人員履職情況,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3.存在危險(危害)因素的場所和區域的設施、設備、工具的安全運行狀況以及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情況;
4.爆破作業、大型設備(構件)吊裝作業、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作業、危險場所動火及維修作業、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間作業、交叉作業、電氣維修作業以及其他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5.作業場所安全風險危害告知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和佩戴使用情況;
6.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相關行業領域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情況;
7.應急救援預案的制修定、演練,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配備及維護情況;
8.其他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安全情況。
(二)開展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事故隱患專項排查:
1.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布或者修改;
2.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
3.復工復產、發生事故或者險情;
4.汛期、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以及大型活動;
5.其他應當進行事故隱患專項排查的情況。
(三)及時治理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應確定治理措施并限時治理;對于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在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的同時,制定并實施嚴格的隱患治理方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應當及時驗收,并制作復查驗收報告,及時報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現隱患排查治理的閉環管理。
(四)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現場負責人或者本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事故隱患整治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及時撤出相關作業人員。對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五)建立隱患治理工作臺賬。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應當建立臺賬,記錄排查事故隱患的人員、時間、部位或者場所,事故隱患的具體情形、數量、性質和治理情況。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還應當建立專門的信息檔案,至少包括下列要素:
1.事故隱患排查人員、時間、具體部位或者場所、具體情形、報送情況和監控措施;
2.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記錄和文件;
3.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定期報告及相關會議紀要等文件。
五、加強綜合治理
(一)加強監管執法。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實施差異化、精準化安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確定不同的檢查頻次、重點內容;要建立健全重大隱患掛牌制度,對重大隱患實施掛牌督辦;要堅持寓執法于服務之中,組織專家開展精準指導服務,實行遠程“會診”與上門服務相結合,幫助解決安全生產難題。對重大風險管控不力、重大隱患整改不到位等問題,加大執法打擊力度;對情節惡劣、屢禁不止、極易導致重特大事故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格落實查封、扣押、停電、停止民用爆炸物品供應、吊銷證照,以及停產整頓、上限處罰、關閉取締等執法措施。
(二)加強聯合懲戒。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不力或者不報送重大事故隱患信息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錄入信用信息公共平臺,并向社會公布。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產生重大安全隱患,以及違規更改工藝流程,破壞監測監控設施等嚴重危害安全的主觀故意行為的單位及主要責任人,依法依規將其納入信用記錄,加強失信懲戒,從嚴監管。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完善安全生產違法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與協查機制。
(三)推動社會參與。進一步發揮事故隱患舉報獎勵作用,積極引導社會公眾參與支持安全生產工作,對舉報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在高危行業、領域依法實施安責險,推動保險機構落實事故預防技術規范,切實發揮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嚴查嚴管只收保費未履行事故預防職責、服務內容缺失、聘請不符合資質的機構、弄虛作假等行為。鼓勵和引導行業協會、技術機構、科研院所等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治理。完善“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系統”,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和監管部門之間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江西省安委會辦公室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