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實施安全生產信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1-10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實施安全生產信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應急字〔2024〕2號
發布日期:2024-01-10 11:46 信息來源:調查統計處 字號:[大] [中] [小]各市、縣(區)應急管理局,贛江新區應急管理局,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實施安全生產信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第12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4年1月8日
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實施安全生產
信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全面構建懲戒失信、激勵守信工作機制,進一步提升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自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西省社會信用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江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辦法》(贛安〔2018〕2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信用分類分級及其監督管理,按照行業屬性分為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企業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六類(以下簡稱信用主體)。
第三條 信用分級按照信用主體信用狀況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等四個等級,信用分級情況作為信用主體安全風險分類分級評定的指標之一。
第四條 安全生產信用分類分級管理按照“誰履職、誰記錄、誰負責”的原則,按照《江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明確的重點監管對象名單,由承擔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企業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監管任務的處室(科室、股室)實施等級評定。分級評定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信用承諾和落實情況;
(二)履職報告情況;
(三)隱患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四)生產安全事故和應急救援情況;
(五)聯合懲戒情況。
第五條 全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全面采集信用主體各項信用指標,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開展信用等級評價。
第六條 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評定采取動態評定的方式,根據信用主體安全生產狀況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動態評定或更新,其中符合評定為第四等級的應及時更新。
(一)一級信用主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等有關規定,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按規定開展主要負責人履職報告;
3.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二級及以上等級(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除外);
4.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36個月內未受到應急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5.36個月內未被監管部門檢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
6.36個月內未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生產安全事故;
7.36個月內在“信用中國”網站無其他失信記錄。
(二)二級信用主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等有關規定,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按規定開展主要負責人履職報告;
3.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三級標準化等級(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除外);
4.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12個月內未受到應急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5.12個月內未被監管部門檢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
6.12個月內未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生產安全事故;
7.12個月內在“信用中國”網站無其他失信記錄。
(三)信用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未達到四級嚴重行為的,信用等級評定為三級:
1.未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等有關規定,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
2.未按規定開展主要負責人履職報告的;
3.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12個月內受到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4.12個月內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且未達到四級評定標準的;
5.重大事故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
6.12個月內在“信用中國”網站有其他失信記錄的。
(四)信用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信用等級評定為四級:
1.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2.12個月內累計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被處以罰款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
4.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5.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6.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許可或者許可被暫扣、吊銷期間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
7.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證書的;
8.在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后,有執行能力拒不執行或者逃避執行的;
9.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
(五)有多個子公司的信用主體,其子公司信用等級不一致的,按其子公司的最低信用等級上升一個等級確定;其子公司信用等級一致的,按同一信用等級確定。
第七條 按照《江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辦法》對不同等級的信用主體采取差異化監管,在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時適當減少或增加執法檢查頻次。
第八條 根據信用主體安全生產信用狀況,可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差異化的激勵約束措施。達到聯合懲戒條件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九條 信用主體應誠實守信,主動接受應急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信用監督管理,向主管部門、職工及社會公開承諾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義務,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十條 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披露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客觀、準確、安全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信用主體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一條 對于不利于信用主體的信息采集,應聽取信用主體陳述,充分保障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對其合理訴求應予采納。
第十二條 信用主體認為信用信息記錄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記錄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依據。安全生產信用信息記錄部門對異議申請應當初步審查,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要求的應予受理。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信用信息記錄部門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調查、核實(調查核實人員不能為信息采集人員),并出具書面意見,答復申請人。若該信用信息已報送至“信用中國”網站,信用主體向“信用中國”網站提起異議申訴的,信源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核實、更正等工作。
第十四條 鼓勵新聞媒體、企業員工和群眾舉報信用主體安全生產失信行為,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信用主體因故消亡并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負責監管的部門核實后不再納入安全生產信用分類分級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