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發布時間:2022-06-01
評價報告名稱 |
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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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簡介 |
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原名南昌昌東工業園區,隸屬于南昌市青山湖區,是南昌市唯一設在城區內的開發區,也是江西省城市規劃范圍內最大的省級高新園區。2001年9月經南昌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2006年3月8日經江西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2012年12月經省政府批準為重點省級工業園區;2013年經省政府批準為副縣級單位;2018年1月22日經省政府批準更名為江西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2001年園區設立了園區管理委員會。轄8個行政村,3個社區居委會。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首期規劃面積為3.64平方公里,總控制性規劃面積達21.5平方公里。
目前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已建企業涉及危險化學品、存在數量不等的易燃、有毒和腐蝕性危險化學品;該工業園區評估范圍內的企業不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等;該園區評估范圍內的企業不涉及重大危險源;容易波及周邊環境的危險有害因素主要有火災、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各類企業布置相對分散,未集中在一個區域內,涉及到多種危險化學品,大多數企業為人員密集型企業,一旦發生事故,事故及事故的多米諾效應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有必要對該工業園區的整體風險進行評價,提出降低園區的整體安全風險的措施與建議,為降低園區整體風險提供技術參考,指導園區企業進入的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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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人員 |
職責 |
姓名 |
職業資格證書編號 |
從業登記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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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 |
戴 磷 |
1100000000200597 |
019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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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組成員 |
戴 磷 |
1100000000200597 |
019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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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 偉 |
S011035000110192001525 |
027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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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余平 |
S011035000110192001601 |
029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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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寒梅 |
S011035000110192001584 |
027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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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編制人 |
戴 磷 |
1100000000200597 |
019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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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審核人 |
王 冠 |
S011035000110192001523 |
027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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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控制人 |
王海波 |
S011035000110201000579 |
032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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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 |
周紅波 |
1700000000100121 |
02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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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的問題及安全對策措施 |
產業選擇的安全對策措施與建議:
1)根據現有的情況及2021年3月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江西省發展改革委、江西省應急廳、江西省生態環境廳、江西省自然資源廳聯合發布的江西省化工園區認定合格名單(第一批)公示名單,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未列其中,園區內已有的化工企業在園區認定為合格的化工園區之前均不應進行新、改、擴建,不得新引進化工企業,并且在園區進行新企業入駐或者原有企業新建項目均應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合理進行規劃、選擇入駐項目。
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化工企業布局較為零散,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與化工企業混建在同一園區內,化工企業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存在一定的問題,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繼續布置化工企業已不能滿足要求(不包含加油站),應在適當條件下進行搬遷。
要建立企業準入和退出機制,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企業,在整改不能到位的情況下,可對其實施關停甚至退出園區。
2)園區應根據國家頒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禁止目錄中規定的淘汰類和限制類產業或設備進入該工業園區。同時,對進入企業的選擇根據國家相關部門的產業政策,盡可能選擇生產工藝先進、技術成熟、本質安全水平高、能耗低、產值高和對環境影響小的企業引入園區內。
3)規劃設立園區的當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入園的企業、建設項目準入和退出機制,制定入園準入清單。要充分考慮園區產業鏈的安全性和科學性,不再接納危險化學品企業入園。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園區產業鏈安全和安全風險容量要求,作為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企業、涉及粉塵爆炸項目、冶金及涉氨制冷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大力支持產業匹配、工藝先進的企業入園建設,嚴格禁止工藝設備設施落后的項目入園,嚴格限制本質安全水平低的項目建設。新建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企業、涉及粉塵爆炸項目、冶金及涉氨制冷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裝備安全設施,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生產儲存裝置必須裝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不得與化工企業混建在同一宜化工集中區內。
4)凡入園企業,應依法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嚴格安全設計管理,從嚴審批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建設項目,對國家明令禁止的落后淘汰工藝設備及高能耗、重污染、安全生產條件得不到保障的小規模項目堅決不予審批;嚴格禁止工藝設備設施落后、外部安全防護距離達不到國家標準要求的項目建設,嚴格限制本質安全水平低、安全風險高的項目建設,嚴格控制涉及光氣、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建設項目。
5)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位于未規劃并獲得批準的化工園區內,應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聯合核準。涉及“兩重點一重大” 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不得進駐該園區,已有企業應進一步滿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3]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116號)、《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79號令修改)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的要求。
6)要充分考慮園區產業鏈發展,有選擇性接納目入園。建議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及建設部門按照青山湖區整體規劃確定發展思路,加快研究并建立化工園區安全準入標準,既避免“撿到籃子里的就是菜”,避免引入的危險性較小的項目占據了化工集中區安全容量相對較大的地塊。
7)盡量減少建設儲存以及使用含有液化有毒氣體(液氨、液氯、氟化氫)的項目;限制儲存以及使用易爆炸物品(如環氧乙烷、硝酸銨、過氧化氫等)以及具有自熱物質(如黃原酸鹽、固體甲醇鉀、固體甲醇鈉、連二亞硫酸鹽等)、自反應物質(如偶氮二異庚腈、2,2'-偶氮二異丁腈)等物質的項目;
8)涉及危險化工工藝或者主要生產流程在中高壓條件下完成的項目,建議在可行性研究階段論證其對于工業園區社會風險值和個人風險值的影響后實施;
9)以園區安全發展為載體,鼓勵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改造現有生產線,及時更換安全系數低、技術參數落后和已近老化的裝置、管線、監控元器件等,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10)該園區現有化工生產多以間歇和半間歇操作為主,工藝復雜多變,自動化控制水平低,現場操作人員多,部分企業對反應安全風險認識不足,對工藝控制要點不掌握或認識不科學,容易因反應失控導致火災、爆炸、中毒事故,造成群死群傷。
11)入園企業須在建設項目準入、選址時,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具體內容,有針對性的開展定量風險評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園區規劃的安全對策措施與建議:
1)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民用建筑較多,部分企業停產后租賃作為商用場所,人口數量增加,目前園區尚未開展園區規劃工作,園區應針對工業園區實際發展的需要進行工業園區安全發展規劃,并及時調整規劃,與項目內存在火災、爆炸、中毒等生產、儲存裝置或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針對工業園區實際發展的需要,出現新的法規政策與園區發展相背時,應及時對《工業園區安全發展規劃》進行重新規劃;
2)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原有的自然村莊較多,在園區全年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存在居民區、學校、特定保護區域,盡量避免全年最大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建設涉及揮發腐蝕性物料、毒性氣體、可燃氣體的項目;
3)園區內及周邊設有多條國道、快速路、一環線快速路等,引進項目在設計時應將甲乙類裝置、甲乙類罐區與國道、高速公路距離不應小于100m;園區內鐵路和高鐵穿境而過,引進項目在設計時應考慮與鐵路的安全距離要求。
4)由于工業園區內部及四周有民居分布,安全發展規劃應考慮園區內各企業的行業準入及衛生防護距離,對于安全防護距離,應充分考慮《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36894-2018及《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 T 37243-2019對于“高敏感防護目標、重要防護目標、一般防護目標”的相關要求。
5)引進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在選址時,應計算事故傷害半徑,企業辦公區、相鄰企業的生活區、辦公區等不得位于傷害半徑;非危險化學品企業生活區、辦公區、車間等位于相鄰企業相應的個人風險線范圍外;
6)引進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在選址時,應計算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確保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滿足國家標準要求;如無法避免時應制定具有可行性、合理性的相關措施;引進項目必須滿足相應國家標準要求的衛生防護距離;國家相關標準未規定衛生防護距離的企業或項目與最近的居民區、公共福利設施、村莊、學校等環境敏感目標距離應滿足外部防護距離要求;
7)完善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醫院、應急救援設施、疏散場地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應與現有規模相適應,并預留未來發展空間;
8)園區目前配置的專業消防隊伍人員與裝備與現有園區規模不匹配,根據《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規定,新建的消防站應滿足下列要求:
(1)消防站的位置:應設在工業園適中位置和便于車輛迅速出動的臨街地段。消防站應設置在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或側風處,其邊界距上述危險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消防站車庫門應朝向城市道路,至道路紅線的距離不應小于15m。
(2)消防站及服務范圍:消防站內儲存泡沫液量較多時,宜設置向消防車快速灌裝泡沫液設施。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車庫大門應面向道路,距道路邊不應小于15m。車庫前場地應采用混凝土或瀝青地面,并應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消防站的服務范圍,應按行車路程計,行車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車到達火場的時間不宜超過5min。消防站人員配備應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中相應級別的標準。
(3)消防車輛配備:消防車輛配備應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中相應級別的標準。
9)隨著園區的快速發展,從業人數的激增,企業內外部的道路交通及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不僅適應企業人流的技術條件,同時還必須滿足應對突發事件,社會急救車輛的通行與施救行動,園區在規劃建設和入園企業建設時要重點注意。
(1)該園區危險化學品運輸通過園區內部道路、一環線-國道、高速連接線-高速運輸,道路兩邊附近存在商場、學校及大量居民,個人風險出現超標,特別是液氨等毒性氣體、液化石油氣等液化氣體的運輸影響較大,園區所在政府應采取重新規劃園區外運輸路線或限時限速、設置專用車道、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運輸、對于需求量不大易于獲得的毒性氣體、液化氣體盡量采用鋼瓶運輸等安全措施;應盡量在白天進行運輸且未卸貨運輸車輛不得長時間停留在居民區等人員密集場所及主要交通線旁,來減少安全風險和運輸事故的發生。
(2)園區為綜合性園區,交通流量較大,且涉及較多非危化品運輸車輛、私家車,管委會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運輸運輸貨物的種類、包裝方式、運量等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管理。
10)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涉及架空電力線,引入項目時應盡量避免在附近設置散發腐蝕性氣體和散發粉塵的車間/裝置;與甲乙類裝置應保持1.5倍桿高以上距離;在其上風側45m范圍內不應布置大型循環水裝置;對現有情況下應密切關注電力設施的腐蝕及積灰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11)加大對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落后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的企業淘汰力度。
12)為限制危化品車輛在園區亂停、亂放現象,園區應設置專門的危化品車輛停車場。根據園區土地利用規劃和開發建設時序,根據危險品運輸現狀,對停車場所設置情況進行論證分析。危化品停車場規劃建設時應主要考慮以下幾點:
(1)危化品停車場距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間距不應小于100m,距明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2)園區危化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停車位初步可確定為20輛,隨著化工園區的逐步發展,危化品停車場應考慮未來危化品車輛增多,預留危化品停車場用地。
(3)危化品停車場應核定停車數量,嚴禁超量停放,且應按不同性質危險化學品車輛分區停放,嚴禁裝載性質相抵觸、易發生化學反應、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車輛混停。
(4)危化品停車場應建立嚴格的出入登記制度,車牌號、駕駛員、押運員、裝載貨物名稱、數量及出入時間應如實登記,嚴禁未經公安、交通、質監等部門驗審合格的危險化學品車輛停放。
(5)危化品停車場內嚴禁明火,嚴禁火種進入停車場,外圍及場內應有明顯的禁火禁煙標志。停車場應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并保證完好有效,防爆區域電氣線路、設備的設置安裝應符合防爆要求。
(6)危化品停車場應建立嚴格的值班巡查制度,值班巡查人員24小時保持在崗在位,每小時巡查1次,嚴格填寫巡查記錄,值班室應設置報警電話。值班巡查人員每班不應少于2人,且經有關部門培訓合格。
(7)危化品停車場嚴禁外來人員進出,進出人員應嚴格登記。停車場內車輛停放合理,并保留消防車通道,不得占用堵塞。封閉式停車場車輛出口不得少于2個,保持暢通。
13)園區應根據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企業發展的規模、生產特點,規劃雙電源供電條件。
依據《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技術規范》,重要負荷的供電應由雙重電源供電,當一路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路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重要負荷的設備供電應根據電源條件及負荷的重要程度采用下列供電方式之一:1)雙重電源供電,在最末一級配電裝置內切換。2)雙重電源供電到適當的配電點互投裝置后,采用專線送到用電設備或其控制裝置上。3)小容量負荷可以用一路電源加不間斷電源裝置,或一路電源加設備自帶的蓄電池組在末端實現切換。
14)園區應根據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企業發展的規模、生產特點建設完善園區的應急疏散點和臨時應急避難場所,應急疏散點和臨時應急避難場所原則上應選擇在上風向,在災害影響(火災、爆炸、毒氣擴散)范圍外,能容納所疏散的人員,重點是以能夠保護避難人員面遭大火引起的輻射熱傷害、爆炸沖擊波傷害的空地;可將不同區域之間的防護綠地、廣場及其其他封閉空間、防爆坡等作為避難場所。
15)新引進企業及項目均應按照Ⅵ烈度進行抗震構造設防,重要設施(辦公樓、生產裝置、甲乙類罐區等)均提高一級進行設防。
16)預防地質災害工作:加強動態監測和險情巡查,做好預警預報。成立了預防地質災害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做好地質災害的預防、信息反饋、宣傳等工作。落實社區地質災害(隱患)監測人員,并制定和完善社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的防治工作預案,使受地質災害威脅范圍內的企業居民了解災害隱患、撤離路線、防災避災措施等事項。要督促居民、基層單位加強對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尤其是汛期加強監測頻率,密切觀察地質災害的發展趨勢,并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上級部門及領導報告,如情況緊急要立即報告,并迅速組織人員撤離。加強對地質災害(隱患)點的險情巡查,做好防范突發性地質災害工作,并做好值班記錄。對重點的地質災害隱患點,要及時協調有關單位,落實群測群防責任制,并采取有效的減災措施。要建立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機制。當天氣情況發生變化時,立即將相關信息通知到轄區各有關單位、企業、地災監測人和受威脅的群眾,并做好有關防災減災工作。嚴格汛期值班和災情速報制度。地質災害具有突發性的特點,要做好應急搶險救災工作。轄區企、事業單位要嚴格實行值班報告制度,及時上報值班電話和值班人員表,以便在災害發生后能在第一時間知悉災害情況,確保上報下達、傳遞到位。一旦發現地質災害險情,要按照分工要求,立即協調有關單位,做好應急和搶險救災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情進一步擴大,力爭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17)廠外危險化學品管道
禁止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嚴格控制氨、硫化氫等其他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承擔危險化學品管道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發現標志毀損的,管道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新。管道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管道巡擴制度,配備專人進行日常巡護。巡護人員發現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并及時處理。管道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外部事故隱患,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管道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對危險化學品管道進行定期檢測、維護,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對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監控;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險化學品管道,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安全條件審查手續。管道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管道事故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人員和設備物資,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18)架空電力線
(1)該園區存在架空高壓線,在保護區內禁止使用機械掘土、種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1-10千伏5m,35-110千伏10m,154-330千伏15m,500千伏20m。
(2)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或規劃已建電力設施(或已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規劃的電力設施)兩側的新建建筑物時,應當會同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審查后批準。
(3)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表 10-2的規定。如將高壓線移到地下,高壓電纜外皮到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7m,位于車行道和耕地下,不得小于1m。35kV 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與單罐容積大于 200m3或總容積大于 1000m3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40m。
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離(m)
19)城鎮燃氣
(1)對新修建建(構)筑物與燃氣管道之間的防護距離是完全參照GB 50028-2006規定執行的。一些新建的人口密集型項目雖然滿足GB 50028-2006距離要求,但處在燃氣管道潛在影響半徑范圍的區域,則要求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安全評估和獲得相關項目許可,依據管道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確保安全風險可接受,才能允許新建項目施工。
(2)在燃氣管道運行過程中,根據風險管理的要求,定期進行高后果區識別和風險評估,落實風險管控措施。采用內外檢測技術、管道變形監測技術、維修維護技術、排流和陰保智能監控預警,全面掌握管道本體安全狀況,加強管道本質安全管理,降低管道失效可能性。同時利用AI電子網格化在線監控技術,實現管線周邊施工活動的全天候實時監控,利用無人機對高后果區航拍、設置管道風險告知宣傳欄、地面標識、宣傳告知,完善管道周邊環境收集、基礎信息采集、地質災害監測、管道巡查巡檢、應急演練等燃氣管道管理工作。通過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工作,及時制定并調整風險管控對策與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合理可接受水平。
(3)新建的高壓、次高壓、公稱直徑大于或等于100mm的中壓管道和公稱直徑大于或等于200mm的低壓管道必須采用防腐層輔以陰極保護的腐蝕控制系統。
(4)當燃氣管道架空敷設時,應采取防止車輛沖撞等外力損害的有效防護措施;當地下燃氣管道穿過排水管溝、熱力管溝、電纜溝、聯合地溝、隧道及其他溝槽時,應采取防止燃氣泄漏到溝槽中的措施。當燃氣管道穿越鐵路、公路、河流和城鎮主要干道時,應采取不影響交通、水利設施和保證燃氣管道安全的防護措施。
(5)在設計壓力大于或等于0.01MPa的燃氣管道上,應根據檢修和事故處置的要求設置分段閥門。
(6)城鎮燃氣調壓站站址的選擇應符合城鄉規劃和系統設置的要求,站內設置調壓裝置的建筑物或露天設置的調壓裝置與周圍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7)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8)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園區項目安全布局:
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各企業布置應嚴格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和其它安全衛生規范的規定,并充分考慮風向因素,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消防和疏散通道以及人貨分流等問題。園區總圖布局應考慮以下問題:
1)擬入駐企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對選址進行充分論證并嚴格履行行政許可手續后方可建設,避免因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防火間距等不符合造成企業不能生產的局面。
2)后建企業應服從于先建企業,尤其是毗鄰而建的企業,相鄰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企業自己內部建構筑物及裝置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滿足相關規范的要求;相鄰企業之間的建構筑物及裝置之間的防火間距也應滿足相關規范的要求。
3)建議入園企業選用有資質的單位對項目選址及總圖布置的合理性進行確認,將危險性較小的項目布置在園區的邊緣地帶,危險性較大的項目布置的園區的中間地帶,同時考慮各項目危險源的多米諾效應,以保證項目建成后園區整體社會風險和個人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
4)嚴格執行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設置的規定;
5)充分考慮工業園區與周邊其他工業區等區域相互影響,合理設置工業園區與周邊其他工業區等區域間緩沖帶,減少兩者之間相互影響。
6)園區要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的要求,結合園區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逐步推進園區封閉化管理。原則上要按照核心控制區、關鍵控制區、一般控制區的防護等級,通過采取不同的封閉監控管理手段,實行封閉化管理。通過封閉化管理,嚴格控制人員、危化品車輛進入園區。進出園區的危化品車輛都要安裝帶有定位功能的監控終端,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和專用停車場所,限時限速行駛措施,由園區監控中心實施統一監管。對暫時無法進行封閉化管理的園區,要首先對重大危險源和關鍵生產區域進行封閉化管理,加強安全防控。
9)在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距離內,公安機關、城鄉規劃、商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具有審批職能的部門不得批準設置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和儲存場所;在高壓輸電線、油氣輸送管道、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距離內,不得批準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對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拆除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8)該園區所在地地震烈度Ⅵ度,建設單位應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和《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GB50191)執行,其中重要構筑物(甲乙類車間、危險化學品倉庫、罐區、甲類倉庫、綜合樓、辦公大樓)抗震設防應采用7度。
園區安全管理及應急:
1)園區所在地的當地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應按園區發展規模要求明確園區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設置園區安全管理機構;配足配強與安全監管任務相適應的監管力量、配足配齊與安全監管任務相適應的園區監管執法裝備,強化對安全監管人員的全面培訓,切實提高安全監管能力,保障安全監管執法到位;實施園區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協調解決園區內企業之間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統籌指揮園區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定期組織園區企業開展安全管理情況檢查或互查安全園區層面應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
2)園區作為危化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等各環節集中的區域,應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確保園區安全監管有序、有力、有效。要根據化工企業(項目)的發展實際,及時增配高素質的安全監管人員,重點配備與園區產業特點相適應的懂化工工藝、儀表自控等專業安全監管人員。原則上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配備配備不少于8名專職安全監管人員,其中監管人員要相對固定,監管人員年齡、工作經驗、專業技術要搭配合理,同時配置與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專用執法車輛和現場監督檢查設備。
3)建議園區加強園區層面的制度建設,制定園區各行業監管部門安全管理協作的制度。建議園區明確各級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建立目標考核和指標控制體系。園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建立相關行業安全生產專家庫;
4)建議園區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完善的溝通機制,與園區企業之間保持有效地即時通訊信息,并將各企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應急處置方法告知周邊的企業和居民,保證園區內企業發生事故時,園區周邊單位能夠及時、準確的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化。
5)根據園區實際情況,應進一步加快智慧園區的建設,加快園區應急平臺規劃和建設,整合園區應急物資,建設基礎支撐體系和綜合應用系統,實現園區事故災難的監測監控、預警預測、信息報告、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調度、總結評價和培訓演練等功能,滿足園區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和日常綜合監督管理的需要。規劃并增加醫療衛生救助中心。
6)應根據繪制的“紅橙黃藍”安全風險等級空間分布圖,實行差異化管理,并實施分級分類安全監管;完善承包商管理制度;建議園區加強園區層面的制度建設,制定園區安全管理協作的制度。
7)園區應盡快完善液氨等毒性氣體運輸道路的規劃與設置,修建危化品車輛專用停車場,劃定危化品車輛行駛路線,設立危化品車輛行駛路線指示標志,建立為化學品車輛在園區的跟蹤運行系統;設置具有霧穿透能力的電子路牌指示語音系統,建立應急避難場所。
8)園區層面應按要求更新完善園區總體應急救援預案及專項預案;建立健全園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園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9)建立統一的應急協調指揮和通信系統平臺,實現對各類應急求助報警電話的統一接、處警。加強專業應急隊伍、企業應急隊伍、社會應急力量,以及專家隊伍建設,建設以公安消防為主、以企業消防為輔,專業和專職相結合的園區應急隊伍體系。
10)建議園區構建園區一體化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并依托信息平臺,對園區安全生產狀況實施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分析,建立與園區周邊社區、企業危險性告知和應急聯動體系,及時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11)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應根據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企業特點,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配備專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機構和隊伍;應成立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為園區應對突發事件的議事、決策、協調機構,統一領導園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急委主任由園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包括管委會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等;應成立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應急管理辦公室,為園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綜合協調指揮消防、公安、安監、環保、醫療、氣象等聯動部門的應急處置工作。應建立園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應急響應中心,集公共安全、道路交通、消防、醫療急救、化學事故、防災減災、市政搶險、環境保護等功能于一體,履行應急救援綜合管理職能。承擔24小時應急值班工作,負責接收、核實事故報警信息;承擔安全監控、災害事故預警;組織編制各類災害事故應急預案,督促轄區各企業做好各類災害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督促事故責任單位及時妥善處理善后工作;承擔日常應急管理工作。
12)建立健全園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體系由園區總體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組成,包括園區和企業兩個層面。園區總體預案由園區管委會組織編制和發布,園區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程序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交通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加強政府部門預案、園區預案、企業預案之間的相互銜接。
13)建立健全園區內企業及公共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及園區專業應急救援隊應急救援力量應與現有產業園規模相匹配。
14)應督促園區企業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論證,對應急預案應按要求定期演練,編制符合要求的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演練報告應急演練評估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1)演練概括:介紹演練的基本情況,如演練組織單位、責任人、對應的應急預案名稱、演練的時間、地點、保障措施、人員培訓情況、演練類別、演練流程和經過、演練預期目標等基本信息。2)效果總結:(1)應急預案適宜性充分性評估(2)演練效果評估:人員到位情況、職責和操作情況、現場物資情況、個人防護情況、協調組織情、實際演練效果;3)存在的問題:詳細描述演練全過程各個環節存在的問題;4)改進的措施:針對存在的具體問題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措施;5)預案修訂措施:根據演練實際情況及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對演練所對應的應急預案做出相應的修訂措。
15)化工企業、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建立健全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對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配備便攜式濃度檢測設備、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堵漏器材等應急器材和設備;涉及劇毒氣體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兩套以上(含本數)氣密型化學防護服;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氣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設備。
16)強化管委會日常安全管理,督促園區內對于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儲存裝置采取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進行風險辨識分析,一般每3年進行一次。對其他生產儲存裝置的風險辨識分析,針對裝置不同的復雜程度,選用安全檢查表 、工作危害分析、預危險性分析、故障類型和影響分析(FMEA)、HAZOP 技術等方法或多種方法組合,可每5年進行一次。開展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時,應邀請設計人員、本廠技術人員及操作人員參加,并由有 HAZOP 工作經驗的人員主持。
17)重大危險源裝置控制
(1)應督促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18進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確定重大危險源級別;
(2)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液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測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等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備緊急停車功能。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
(3)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裝備應設置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PLC成DCS成SIS等先進的自動控制系統。
(4)對重大危源中的性氣體,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緊急處置裝置,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毒液體的一級或二級重大息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1S);按GB50770-2013要求其組成部分傳感器、控制系、執行器的電到應具備合格的完整性等級要求;
(5)重大危險源中儲存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監控系統;
(6)通過現階段對企業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全面達到重大危險源內部視頻監控、定期檢測評價、信息儲存的管理要求,為實現區域重大危險源設置監控網絡,與省市實現聯網創造基礎,今后通過設置區域監控中心,將突發事件控制在初期,對突發事件的處置可通過遠程指揮技術得到及時、有效應對,消除突發危險事件可能 成的重、特大后果風險。
18)“二重點一重大”裝置控制
(1)“二重點”裝置自動化控制應使用PLC或DCS或SIS等先進的自動控制系統,參數選擇攪拌電機信號,液位、溫度、壓力遠傳及連鎖并有30天記錄可查,
(2)精細化工生產中反應失控是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開展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并采取有效管控描施,涉及的反應工藝危險度被確定為2級及以上的,要根據危險度等級和評估建議,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和安全儀表系統;反應工藝危險度被確定為4級及以上的,在全面開展過程危驗分析(如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基礎上,通過風險分析(如保護層分析)確定安全儀表的安全完整性等級,并依據要求配置安全儀表系統。
(3)其他工藝裝置控制宜采用先進的PLC或DCS控制系統。
19)要督促相關企業加大對危險化學品生產設備的更新換代,淘汰老舊設備。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是誘發事故的物質基礎。為防止生產設備超壽命運行引發安全問題,應明確各個反應設備等的設計使用壽命年限。生產過程盡量實現自動化、機械化操作,減少操作人員接觸有毒化學物質的時間。特種設備需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后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建立建全有關設備技術檔案,切實加強儲罐、管線、電氣設施、防雷防靜電設施等設備設施的檢查、檢測與維護保養,不斷采用先進的安全檢測和控制技術,確保設備完好,做到安全使用。
20)園區應積極倡導各企業加強人員培養,涉及“兩重點一重大”裝置的專業管理人員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操作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21)園區應積極倡導各企業依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辦〔2016〕3號)、《江西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體系建設通用指南》(贛安辦字〔2016〕55號)構建全省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分級和管控機制,推動安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指導推動入園企業按照《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13861-2009)等有關標準規范,結合實際制定科學的安全風險辨識程序和方法,對危險源(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觸發誘因及其損害后果等進行全面識別分析,并相應確定風險類別、風險等級,實施安全風險公告警示,繪制企業“紅橙黃藍”四色安全風險空間分布圖。企業要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構建安全風險管控體系,并采取工程技術措施和智能化手段,精準管控安全風險,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和損害后果。
22)應該在園區項目危險源全面普查的基礎上,辨識確定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和數量,監督指導企業進行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價和登記工作,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的分級方法和標準,將園區項目的重大危險源加以分級,以實現重大危險源的有效安全監管。
23)鑒于重大危險源不斷變化,園區政府應每半年或一年對重大危險源的分布進行統計核實,完善登記建檔工作,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險源的預報預警機制。
24)制定工業項目區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預案中要特別強調應對可能重大事故及其多米諾效應的緊急舉措,并在網上發布,告知社會公眾。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應急預案在既要注意和省市應急預案的有效銜接,還要保證與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重大危險源企業預案的協調一致。并且,要對應急預案進行定期演練,一般每年至少應進行1~2次。
25)在園區內應定期組織跨企業的應急演練(可以代替企業自身的應急演練),鍛煉企業間應急協作的能力,實現園區應急互動時的無縫銜接。
26)完善生產經營企業、項目監管聯席會議制度。要建立健全各級政府危生產經營企業、項目安全監管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協商,對政府其他部門開展的監督執法活動予以。安全監管部門通過聯席會議制度,有效防范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提高園區的安全生產水平,確保不發生重特大事故,確保安全生產處于受控狀態。
27)園區內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應對園區內部分存在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及部分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安全隱患未進行整改落實的企業加強監管,督促安全隱患整改落實到位;
28)園區內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應要求涉及企業間防火間距不足、與企業外電力線間距不足的企業進行安全隱患整改設計及整改安全設施驗收;
29)園區內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應對園區內存在租賃的生產經營企業實行備案制;租賃企業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30)園區應當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明確屬地監管責任;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31)園區管委會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32)園區內企業尚存在以下主要問題需要完善,園區應督查企業進行整改和完善:(1)部分工貿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2)部分工貿企業未設有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3)部分涉及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4)企業應對安全警示標志進行日常維護;(5)部分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缺乏安全生產知識。(6)部分工貿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欠缺;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建立或不完善;(7)部分工貿企業安全設施未按三同時要求進行;(8)部分企業安全警示標志損壞或缺失;(9)涉及重大危險源的部分企業尚未備案;(10)部分企業未形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11)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12)部分企業存在有租賃行為,未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3)園區內部分工貿企業未按要求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14)應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15)部分工貿企業企業安全現狀評價報告中安全隱患項未整改落實;(16)事故管理制度措施應明確從工程技術、教育培訓和管理的要求。(17)化工企業專業檢查對人員應明確要求各專業部門負責人員參加。(18)化工企業要明確責任部門,按照《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AQ/T3034)的要求,全面收集生產過程涉及的化學品危險性、工藝和設備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產信息,并將其文件化。(19)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制度,及時更新信息文件。(20)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儲存裝置進行風險辨識分析,應采用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術;(21)化工企業操作規程的內容應至少包括:開車、正常操作、臨時操作、應急操作、正常停車和緊急停車的操作步驟與安全要求;工藝參數的正常控制范圍,偏離正常工況的后果,防止和糾正偏離正常工況的方法及步驟;操作過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職業健康注意事項等。(22)企業應制定開停車安全條件檢查確認制度;(23)企業應按要求建立健全設備臺賬; (24)企業應建立裝置泄漏監(檢)測管理制度;(25)企業應制定電氣設備、線路檢查和維護管理制度(26)企業應制定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安全聯鎖保護系統停運、變更專業會簽和技術負責人審批制度;(27)企業應按要求設置安全周知卡及告知牌。(28)部分企業組織隱患排查記錄不全,排查出隱患登記記錄不全;(29)企業特殊作業應嚴格按作業票證管理制度執行;(30)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等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并跟蹤整改情況,記錄在案。
33)整治運輸環節,著重加強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資質認定、從業人員資格認定、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安全協查制度。對不具備資質或在內河以及其它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進行劇毒化學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予以處罰。
34)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安全監管。嚴格控制地下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布置,確保地下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安全距離的設置,要督促有關企業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危險化學品管道標志和警示標識,健全有關資料檔案;落實管理責任,對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定期進行檢測,加強日常巡線,發現隱患及時處置,確保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
35)要求入園企業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按照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要求,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要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與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相結合,納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和目標考核,通過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重點企業要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水平,其他企業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以上水平。
36)加強技術服務,拓展安全生產能力建設
園區要積極探索安全生產管理模式,通過委托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行業協會等安全中介服務機構實施安全檢查服務外包;引進各種專業服務機構,推行檢修作業服務外包,實施日常、定期和計劃外檢修;引進各種檢測檢驗機構,定期為企業開展檢測檢驗服務,強化企業硬件運行安全條件;建立企業安全生產協作組的管理模式,進行互查互評和企業自律,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引進第三方預測企業安全風險,為企業提供安全生產技術服務,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督促企業落實聘請安全專家制度,定期為企業提供安全技術服務、宣傳教育培訓,不斷改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等方式,加強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提升企業自身安全保障能力。
37)建設和完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監察信息系統,實現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實施重大事故隱患登記,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數據庫; 建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動態監控平臺及網絡系統。
38)完善試車管理,提高試車安全保障條件。試生產(使用)是危化品企業從施工建設到生產過程轉變的重要環節,要充分認識加強試生產階段安全監管的重要性,試生產企業存在系統不穩定,工藝參數不確定,安全制度措施不齊全,操作人員業務不熟練等諸多因素,極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危化品建設項目試生產前,應編制《試生產方案》和試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專家論證,建立試生產領導小組,完成各項操作規程編制下發,配備完善各項安全設施和應急救援器材,完成各項安全設施檢驗檢測,并保證檢測檢驗合格有效,相應從業人員經培訓考核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同時做好物質及技術等各項準備工作,落實試生產方案中的各項工作及可能出現問題的對策措施,開展有針對性應急處置演練,確保試生產安全。
39)企業進行新生產工藝的小試、中試和工業化試驗,生產儲存裝置的開停車,關鍵裝置的檢維修作業,廢棄危險物料處理和廢舊裝置拆除等與安全生產有關的重要活動,要在實施前將有關情況書面報所在地安監部門備案。
40)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停產及復產安全監管工作
(1)嚴格執行停產、復產報告制度
園區管委會安環部要督促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及時報告停產、復產情況。企業要在停產(復產)前7天將停產(復產)報告及方案報當地安監部門。復產報告需經當地安監部門組織復產驗收批準后,企業方可恢復生產。停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停產原因、期限、停車時應具備的安全條件、停車程序和停產期間安全管理措施。復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計劃復產時間、復產前的準備工作及復產過程中采取的安全生產措施、詳細的復產方案以及安全條件的確認情況。
(2)切實加強企業停產期間的安全管理
要督促停產企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認真做好停產期間的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嚴格危化品裝置停車管理,制定停車方案,完善重點危險作業崗位的緊急處置措施并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嚴格落實危險作業許可制度,規范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動土、臨時用電、高處作業、斷路、吊裝、抽堵盲板等特殊作業安全條件和審批程序;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和技術人員帶班、跟班制度,及時處置異常情況。二是做好設備設施的清理處置和維護保養。對停產裝置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清空或置換有關裝置、設備設施及管道內的危險物料。三是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停產期間要開展好員工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訓和考核,穩定員工隊伍,提高安全意識。
做好永久性停產企業的處置工作。因轉產、關閉或其它原因決定不再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要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備設施及管道內的危險物料進行清理置換,確保無危險化學品殘留,并及時拆除危化品生產儲存及使用裝置。
(3)突出重點,嚴把復產驗收關
停產企業在恢復生產前,要制定詳細的開車方案和應急預案,并向安監局提出申請。安監局收到復產申請后,要聘請有關專家對企業提交的開車方案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確認具備開車條件后方可復產,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一律不準開車復產。在復產驗收時要重點把握:(一)嚴格執行復產開車期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人員跟班、帶班制度,隨時掌握工藝的變化和設備運行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應終止開車,嚴禁強行開車;(二)嚴格控制化工裝置開車期間現場作業人數,并在開車裝置周圍設置警戒帶,防止無關人員進入開車區域。(三)制定和完善詳細的生產裝置開車時異常情況應急處置預案,落實好應急物資,完善重點危險作業崗位應急處理措施,并落實到崗位和每個操作人員。(四)嚴格復產開車程序。在開車準備階段,要嚴格按照設備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表調校、聯動試車的要求執行,在化工投料階段,各項工藝指標要嚴格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內,如發現工藝指標偏離,必須立即停止開車工作。(五)對因檢修而拆除的安全閥、爆破片、泄壓閥、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儀、火災自動報警儀等安全設施,必須按要求全部回裝后方可開車,嚴禁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等報警系統處于非正常狀態。(六)對于DCS/PLC等自控系統,開車前必須進行儀表調校,同時對聯鎖投用情況進行確認,合格后方可開車。
41)大力加強企業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制度,明確各崗位、專業、人員隱患排查具體內容,開展事故隱患(安全風險)預警告知,加強隱患治理過程中的安全教育、作業管理和事故防范,實時跟蹤隱患治理進展,定期向主要負責人匯報治理情況,做到治理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企業隱患排查治理上報載體,推行安全管理負責人月度例會制度,強化主要負責人履職考核,落實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工作。
42)園區如進行擴容,應按照相關要求,重新進行園區整體風險評估。
43)園區企業未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建議園區督促各企業建議消防自我評估制度,并監督其定期進行評估,及時完善消防體系和設施;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制度,及時更新信息文件。
44)企業應制定事故管理制度應明確事故分級管理的要求,同時預防措施制定未明確要求應從工程技術、教育培訓和管理三個方面制定建議完善現有企業事故管理制度。
45)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及時更新應急預案相關內容、完善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46)企業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根據企業生產特點按照《堿類物質泄漏的處理處置方法 [合訂本]》、《酸類物質泄漏的處理處置方法 第1部分:鹽酸》、《酸類物質泄漏的處理處置方法 第10部分:氟硅酸》、《酸類物質泄漏的處理處置方法 第12部分:氫溴酸》、《酸類物質泄漏的處理處置方法 第2部分:硫酸》、《酸類物質泄漏的處理處置方法 第3部分:硝酸》、《酸類物質泄漏的處理處置方法 第4部分:磷酸》、、《酸類物質泄漏的處理處置方法 第6部分:冰醋酸》、《酸類物質泄漏的處理處置方法 第7部分:發煙硫酸》、《酸類物質泄漏的處理處置方法 第9部分:氫氟酸》、《過氧化氫泄漏的處理處置方法》、《醇類物質泄漏的處理處置方法》、《醛類物質泄漏的處理處置方法》、《苯類物質泄漏的處理處置方法》、《酯類物質泄漏的處理處置方法》、《醚類物質泄漏的處理處置方法》、《酮類物質泄漏的處理處置方法》等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參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20的要求進行更新。
17)生產安全是國家反恐怖主義的重要一環,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乎國家安全。園區要高度重視,組織各單位學習,認真對照,貫徹落實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48)園區應急管理部門要督促重大危險源企業制定處置恐怖襲擊事件的應急預案,定期進行培訓和開展演練。不斷強化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做好反恐應急準備。要強化危險化學品領域反恐應急報告制度,遇到重要情況及時上報。
49)要對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化學品等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進行調查摸底,全面掌控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化學品等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指導上述從業單位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規范的生產、經營、使用、購買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措施,對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化學品的購買實行實名登記制,提升防范等級和防范水平,嚴防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化學品等危險化學品被盜、丟失。督促從業單位在購進和銷售環節嚴格執行貨物查驗制度,以確保安全;
50)要對危險化學品聚集區域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重點區域的單位、人員加強危險化學品反恐防范工作宣傳教育,要利用廣播、宣傳欄、橫幅標語等形式教育廣大人民群眾正確購買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尤其是易燃易爆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防范和反恐培訓。
51)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領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52)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按照國定要求提取安全費用,安全費用應當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專項用安全生產主要包括:各崗位作業人員勞保用品的配備和更新、安全檢查咨詢及評價費用、安全隱患整改費用、應急演練及管網應急搶險設備配備維護及保養的費用、安全培訓及安全宣傳的費用等,并建立安全費用使用臺賬;
5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施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定落實安全操作規程。對高危工藝、設備、物品、場所,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和危害辨識,對風險點進行公告或者通報,并采取相應措施;
54)開展目視化管理,完善類安全警示標志、閥門狀態裝置和管道流向標志;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55)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工貿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負責人批準。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56)要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方案,明確責任分工、應急響應、協同配合、力量調動及處置措施,認真做好人員、預案、裝備、物資儲備等應急準備工作。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演練,積累應急救援經驗,提升在突發事件發生后第一時間搶險救援的能力,加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體系的建設。
57)工業園區內現有或擬建企業應按《消防法》、《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江西省消防條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且每年應做好消防安全檢測。
58)工業園區內現有或擬建企業重點崗位、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均應做到持證上崗。
59)工業園區內企業及其員工消防能力
為規范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行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責任自負的自我管理與約束機制;達到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目標,企業必須要有"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四個能力),企業消防安全要"自理":
①企業應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②企業應建立火災隱患判定整改制度,發現火災隱患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逐級報告;
③企業應配置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其完好有效,員工應掌握使用方法并能熟練操作,并根據火災危險性,制訂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④員工應熟悉本單位消防安全標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火災發生時,通過喊話、廣播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通過張貼圖畫、消防刊物、視頻、網絡、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應急逃生等常識,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全體員工的消防知識。
新上崗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等。消防部門或派出機構應將通過隨機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考試和消防設施、器材操作技能考核;設定起火點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查看處置初起火災的情況;檢查單位消防器材、設施管理及消防安全標志設置情況;檢查檔案資料、記錄等形式進行考核。
60)現有燃氣站場及管網安全管理
(1)防腐控制
對現有管道腐蝕的控制應從對管道的腐蝕預測、對管網的安全評估做起。預先發現隱患,提出預防措施,以達到最低的事故率,減少損失,保障管網的安全運行。
(2)加強安全教育培訓
除了取證上崗外還應加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和業務技能考核,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業務技能具體培訓內容包括:本崗位中存在的安全風險及控制措施、勞保用品的正確使用與維護、崗位常見問題及其處理方法、各類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常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等,從而實現場站員工的本質安全;
(3)加強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通過實現設備的機械化、自動化、設置安全裝置、定期設備檢測及維護保養、保證電氣安全可靠、保持作業場所合理布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等方式,實現場站工藝管道及設備的使用的本質安全;
(4)安全警示標志
埋地燃氣管網必須保證具有燃氣管道走向警示標志,尤其存在交叉施工路段必須設置足夠的燃氣警示標志;
(5)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合法合規運行是保障安全平穩運行的基礎,只有充分識別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才能更好地建立適應于城鎮燃氣企業場站、管網、客戶、工程四大塊安全管理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確保企業和員工的各項安全生產活動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6)開展行為風險管控
識別那些關鍵的不安全行為、監測和統計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并采取整改行動,最終降低不安全行為發生的頻率,進行行為安全管理的關鍵在于識別關鍵行為、收集行為數據、提供雙向溝通、消除安全行為障礙已通過行為觀察并對工作危害進行分析.制定控制和改進措施.可以達到控制風險、減少和杜絕事故的目標。開展作業業活動行為安全管理.可以將燃氣行業各項生產作業活動分成以下幾大類:場站:槽車卸液作業、動靜密封點查漏作業、管道防腐作業、加臭作業、儲罐降壓作業、調壓設施調壓作業、日常巡檢作業等,管網:管網巡檢作業(包括中低壓管網查漏)、交叉施工監護作業、管網附屬設施檢查與維護作業、置換作業、停送氣作業、升降壓作業、管道周邊窨井檢測作業、小區立管檢測維護保養作業等,客戶:戶內維修作業、散戶安裝作業、改管作業、點火通氣作業、掛表作業、安檢作業等,工程:土方開挖回填作業、管道焊接作業、套絲作業、立管放飛作業、吹掃試壓作業等。通過識別作業中存在的風險及后果,制定工作危害分析表,以達到控制風險、減少和杜絕事故的目標。
(7)加強事前事后的安全管理
以管網安全的第三方開挖監護為例:
(1)施工前對施工方負責人及施工技術人員進行技術交底,簽訂管道保護告知書,協助和監督其制定并落實管道保護方案,對施工人員及挖機司機進行管道保護告知,要求施工方在管道位置不明確的情況下使用人工開挖,管道位置明確后,可以使用機械開挖,挖機司機必須服從監護人員的要求進行謹慎操作,施工過程中巡線人員必須全程進行監護和指導;
(2)加強與建設局燃氣辦、道路建設管理部門溝通交流,組織城區內施工單位開展管道保護交流座談會,強化項目經理、項目技術人員、挖機師傅管道保護意識;
(3)強化員工應急處置能力,針對每處開挖點的特點不同,預判可能發生事故后正確的處置措施,定期開展第三方破壞事故應急演練,提高員工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
(8)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完善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確保所有發現的隱患能夠及時處理,對于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上報,并制定相應的整改方案和應急處置措施。隱患排查內容主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不良因素、管理中存在的缺陷等。一般安全隱患必須在15日內整改完畢,漏氣安全隱患(泄漏量>400ppm)必須在24小時內整改完畢。
(9)加強作業安全管理.包括:
a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的控制;
b加強生產作業行為的安全管理;
c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進行危險提示、警告、告知危險的種類、后果及應急措施等;
d完善并落實相關方管理制度,將承包方作業安全納入企業的員工安全管理范疇;
e嚴格履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審批及驗收程序,并對變更過程及變更所產生的風險隱患進行分析和控制;
f嚴格執行危險作業(帶氣接駁、管道帶壓維修、動火作業、密閉空間作業、盲板封堵作業、零時用電、臨近高壓作業等)審批許可制度;
(10)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完善應急救援機構和隊伍,建立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相適應的應急救援隊伍,并組織培訓;
根據企業安全風險制定可能發生事故類型的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完善應急救援設備物資,并定期組織員工開展應急搶險演練,根據演練結果及時修訂、完善應急救援預案。
加強應急預案的管理:應急預案是保障在事故狀態下能夠高速、高效地做好搶險、搶修工作,提高應對處理突發事故的能力,減少或避免因處理措施不當而引發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措施。因此,預案的制定要全面而且細致,要涉及到所有可能遇到的問題,而且對預案要熟練掌握,這樣才能在需要的時候發揮作用。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61)涉及使用液氨的企業,建議應急隔離與撤離的范圍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號)、《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指南》(ERG2000)(由美國、迦南地和墨西哥交通運輸部門共同制定),液氨發生不用程度泄露事故緊急隔離與撤離范圍見下表:
緊急隔離帶:是以緊急隔離距離為半徑的圓,非事故處理人員不得入內;
下風向疏散距離:是指必粗采取保護措施的范圍,即該范圍內的居民處于有害接觸的危險之中,必須予以撤離。
依據《江西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和《關于印發<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安委〔2020〕3號)的要求,園區應按照要求制定三年整治計劃,并按照計劃要求逐步實施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從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危險化學品安全整治、消防安全整治、道路運輸安全整治、交通運輸(民航、鐵路、郵政、水上和城市軌道交通)和漁業船舶安全整治、城市建設安全整治、工業園區等功能區安全整治、危險廢物等安全整治等幾個方面全面展開。
園區內涉及“二重點一重大”的企業大多數設置了自動控制系統,部分工貿企業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未按照要求設置自動控制系統,采用現場儀表;不涉及重點監管的化工工藝。應按照“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進一步提升危險化學品企業自動化控制水平。推進“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的建設完善,未實現或未投用的,一律停產整改。推動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全流程自動化控制,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裝置的上下游配套裝置必須實現自動化控制,最大限度減少作業場所人數。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裝置區內,已建成投用的必須完成整改;涉及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則上不得布置在裝置區內,確需布置的,應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設計規范》(GB50779-2012),完成抗爆設計、建設和加固。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粉塵爆炸危險性、中毒危險性的廠房(含裝置或車間)和倉庫內的辦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檢室,必須予以拆除。
應加強化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工作,結合園區內企業類型,針對性的開展涉爆粉塵、液氨制冷、危險化學品停車場、建設施工、受(有)限空間作業等專項治理,實行掛牌督辦、督促整改等措施,應堅決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加強承包商管理。園區應建立完善承包商入園作業管理制度,應對進入園區施工、檢維修及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等作業的承包商進行記錄,實施誠信管理;應強化日常監督檢查,應督促企業加強對承包商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目前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尚未建立應急管理平臺,應按照要求完善應急管理平臺的建設。
按照本園區的產業發展定位,已制定園區產業發展規劃,明確園區項目準入條件,應制定“禁限控”目錄,禁止自動化程度低、工藝裝備落后等本質安全水平低的項目進區入園;禁止園區項目只引進生產設備及其工藝包,未配套引進與其相關的安全包與控制技術,拼湊式設置安全設施以及生產工藝安全防控系統。應嚴格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嚴防高風險項目轉移,嚴禁承接其他地區關閉退出的落后產能;建立并完善園區內企業退出機制,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企業,要及時淘汰退出園區。
應按照要求和實際情況完善園區公共設施。結合園區產業特點,統籌考慮產業發展、安全生產、公用設施、物流輸送、維修服務、應急救援等各方面的需求,以有利于安全生產為原則,應依照要求和規劃完善水、電、氣、風、污水處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應急救援設施、消防設施、消防車道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
本園區化工企業應按照《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化工企業自動化提升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2021年12月24日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印發,贛應急字〔2021〕190 號)要求完善自動化控制系統。
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現有生產性企業70%以上為針紡業等勞動密集型企業,多數為100人以上企業,有兩家超過了1000人,因部分企業建成時間較長,部分電氣線路老舊,大多數企業電氣設備及用電不規范,極易引起電氣火災事故,應加強該類企業的安全監管,督促企業規范用電,電氣線路及時檢修或者更換,并且企業應加強逃生演練。
應加強涉氨企業的管理,例如評估范圍內的江西省兆馳光電有限公司和南昌市天亮食品有限公司,對于氨的儲存、使用場所應按照要求進行安全“三同時”工作。
雖本次評估范圍內未涉及木制品加工企業,但是園區內存在較多的小型木制品加工企業,因其企業大多數規模較小,管理人員缺乏安全管理知識,現場安全生產條件較差,應加強監督管理,督促其進一步完善安全設施及措施,預防因粉塵或者噴漆作業引起的粉塵爆炸、火災爆炸或者中毒等事故。
園區內工業固體廢物的處置應遵循"成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從現狀工業固體廢物處置情況來看,綜合利用是園區工業固體廢物的主要利用途徑,工業團體廢物首先根據其屬性、成分判別是一般固體廢物還是危險廢物,不能判別的應通過采取危險廢物浸出毒性試驗確定。園區在發展其主導產業的同時,還應注意引進一些企業作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補鏈項目,盡量將園區產生的固體廢物在內部消納,減少處置成本。同時,園區應建立固體廢物的專門管理機構,對固體廢物的產生、綜合利用、處置、貯存、排放等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固體廢物產生量大的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審計,無法綜合利用需要排放固體廢物的工業企業必須配備相應的渣場。園區內的工業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區內建設固體廢物的臨時堆場。
危險廢物處置:園區應督促企業與有相應類別資質的危廢處理單位簽訂危廢處理協議,危廢在園區內暫時儲存,后收集至有處理資質的危廢處理單位進行處理。危廢的暫時存貯應在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GB 18597-2001/XG1-2013)提出的防滲、防流失等措施以及對貯存場所建構筑物的要求,還應滿足以下要求:危度貯存場所應遠離辦公及生產控制集中區;臨時堆放場地面硬化防腐,設頂棚和圍墻,達到不揚散、不流失、不滲漏的要求;防止雨水徑流進入貯存、處置場內,貯存、處置場地周邊設置導流渠;設計滲濾液集排水設施;按GB15562.2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建立檔案制度,記錄入場的周體水成物的種類和數量等信息,長期保存,供隨時查閱;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禁止將不相容(相互反應)的危險度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內須留足夠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保留100mm以上的空間;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容器盛裝危險廢物;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并設有隔離間隔帶;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檢驗,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致, 并注冊登記,作好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受單位名稱;必須定期對貯存危險廢物的包裝容器及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內清理出來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險廢物處理。 落實固廢處置方案,簽訂協議,盡可能及時外運,避免長期堆存;危險廢物貯存場所的建設應單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切實落實上述措施,能夠確保規劃區建設產生的危險廢物不流入環境,最大限度削弱危險廢物對環境的影響。
應督促各企業進行應急疏散路線的建立和張貼,尤其是各勞動密集型企業和涉及危險化學品(例如液氨、液化石油氣、二甲醚等)泄漏的安全疏散要求制定應急預案并及時更新、定期演練。
江西天亮食品有限公司擬建設的液氨制冷冷庫因使用液氨量較大,處于建設階段,應按照要求進行安全“三同時”,因其距離園區內村莊較近;江西省兆馳光電有限公司已建設液氨站,氨分解制氫氣和氮氣供工藝使用,應按照要求完善安全“三同時”工作。上述液氨使用及儲存場所應按照要求設置相關的安全設施,并采取安全措施,液氨儲罐的基礎、防火堤及管架、管墩等,均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其耐火極限不低于3h;使用及儲存場所應設置氨氣檢測報警儀,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相關場所不應布置無關的管道,盡量選用球罐或者臥式罐,儲罐應設置防曬、冷卻水噴淋降溫或有良好的絕熱保溫措施,應與禁忌物料嚴格隔離,相關場所嚴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應采取噴霧水流對事故狀態下的氨氣泄漏后氨濃度進行稀釋,有效降低毒物濃度;作業人員應進行專門的培訓,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熟練操作技能,具備應急處置知識,嚴加密閉,防止泄漏,工作場所應有全面通風和局部排風措施;爆炸區域內應采用防爆電器;應至少配備兩套正壓式空氣呼吸器、長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護服等防護器具,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穿防靜電工作服,戴橡膠手套,可能接觸液體時,防止凍傷;壓力容器和設備應設置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溫度計,并應裝有帶壓力、液位、溫度遠傳記錄和報警功能的安全裝置,設置相應的吸收裝置;快速凍結裝置應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相關的作業人員數量不應超過9人;控制室、配電間應與制冷場所進行防爆分隔;儲罐充裝時,使用萬向節管道充裝系統;液氨氣瓶應放置在距離工作場所至少5m以外的地方,并且通風良好;設置合格的防雷防靜電設施,接地設施必須完好;鋼瓶搬運過程中應輕裝輕卸,防止鋼瓶及附件破損,在傳送過程中,鋼瓶和容器必須進行接地,防止產生靜電;禁止使用點此起重機和用鏈繩捆扎、或將瓶閥作為吊運著力點;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應急泄漏處理設備;庫房溫度不宜超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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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結論 |
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已形成現代針紡業、制衣業、食品飲料業、印刷包裝業、生物醫藥業、醫療器械、電子信息業、化工、建材業等特色產業為主的綜合性園區。目前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已建項目眾多,本報告從各園區的產業規劃、總體布局、社會環境、公用工程及配套設施、安全管理、應急體系、已建和在建項目物料及生產過程安全性分析著手,對園區在建設、生產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危險、有害因素進行了系統的分析和評價,通過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對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評估范圍內的企業進行了檢查,并且采用安全檢查表法、多米諾分析法、事故后果模擬、風險值評價法等方法對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了定性定量評價,可知:
根據安全防護距離和安全容量等相關計算,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現有的安全容量、安全風險在可接受范圍;江西車仆實業有限公司/江西車仆潤滑油有限公司等少量化工企業作應作為青山湖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重點設防區域及防控目標;園區的危險化學品運輸應進行合理的規劃;應結合產業導向優化新建項目的風險控制和空間布局、園區風險分析,采納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的安全對策措施與建議,建立完善與園區項目相匹配的公用工程基礎設施、應急救援設施、避難場所、防災設施及個人防護設施,完善園區物流輸送及管廊設置,完善園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體系,持續降低園區安全風險,確保園區安全風險可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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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工作時間 |
2021.06.22 |
報告提交時間 |
202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