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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行政應訴工作制度》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8-11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文件
贛應急辦字〔2020〕102號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西省
應急管理廳行政應訴工作制度》的通知
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行政應訴工作制度》于2020年8月3日經第9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即日施行。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
2020年8月7日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行政應訴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應訴出庭工作,增強應訴能力,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廳在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被告,并依法參加出庭應訴的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我廳的正職、副職負責人以及參與分管工作的負責人。
第四條 我廳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范圍:
(一)原告10人以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
(二)因撤銷、吊銷行政許可導致企業停產停業而引發的行政爭議案件;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
(四)上級機關要求我廳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書面建議我廳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廳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
(七)其他確需我廳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
上述案件中行政機關一審勝訴后,行政相對人提出上訴的,我廳負責人應當繼續出庭應訴。
第五條 行政訴訟案件一般由分管被訴行政行為業務的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分管被訴行政行為業務的副職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由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出庭應訴,不得僅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庭。
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我廳正職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第六條 我廳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同時委托1至2名法律顧問、律師或者我廳涉訴業務處室、單位工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一同出庭應訴。
前款所指工作人員中應當至少有1名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承辦人或者熟悉相關業務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我廳辦文機構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應訴通知書后,應當于當日轉送廳政策法規處會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業務處室、單位辦理。
第八條 廳政策法規處承擔行政應訴綜合職責,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以及人民法院通知要求進行答辯、舉證、出庭應訴,并做好相關組織、溝通、協調和指導工作。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業務處室、單位承擔具體應訴職責,負責準備被訴行政行為相關的事實、證據、依據、程序等材料,提出應訴答辯的初步意見。
第九條 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業務處室、單位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5日內草擬答辯狀,并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材料原件一并送廳政策法規處審核。廳政策法規處于3日內完成審核后,報送機關負責人審定,并按法定期限報送人民法院。
委托法律顧問、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的,由法律顧問、律師依法履行應訴文書制作等訴訟代理人義務。
第十條 我廳負責人依法履行下列出庭職責:
(一)庭審前,應當認真研究案情、證據、依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相關處室、單位以及其他出庭應訴人員做好應訴準備工作。
(二)庭審中,應當著裝規范、舉止端莊、言語文明;
充分行使行政訴訟權利,按照法庭要求舉證、質證、陳述、辯論,遵守法庭紀律和秩序;配合人民法院組織開展調解工作。
(三)庭審后,依照法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上訴、申訴、請求抗訴的權利。
第十一條 我廳應當自覺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對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應當認真研究和辦理,并及時回復辦理結果;研究訴訟中發現的行政執法共性問題,制定和落實改進、防范措施。
第十二條 行政訴訟案件結案后,廳政策法規處應當及時將案件文書材料整理歸檔,并在生效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的10日內,將行政起訴狀副本復印件、人民法院的裁判或決定文書、我廳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報送省司法廳備案。
第十三條 我廳民事應訴等其他涉訴案件參照本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