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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專家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8-28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文件
贛應急辦字〔2020〕117號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關于印發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專家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專家管理辦法(暫行)》已經2020年第10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
2020年8月26日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專家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應急管理專家的技術支撐作用,切實提高全省應急管理科技水平,提升綜合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有效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的聘任、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專家按照專業領域,分為安全生產、自然災害、應急救援、救災救助、綜合5類專家。
第二章 專家職責
第四條 專家職責:
(一)參與全省應急管理地方性法規、政策、標準、規劃、救援預案的制定、修訂、咨詢和評審工作;
(二)參與應急管理檢查、督導、核查、巡查等工作;
(三)參與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整改項目方案設計審查;
(四)參與建設項目和安全整改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五)參與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研判、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區劃、減災能力調查評估、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六)參與應急救援或演練;
(七)為全省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咨詢;
(八)承擔省應急管理廳委派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專家聘任
第五條 專家應具備的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無黨紀政紀處分和違法犯罪記錄;
(二)熟悉防災減災救災、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相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一般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特別優秀或有突出貢獻者經審核認定后,可放寬至中級技術職稱;
(四)一般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防災減災救災、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相關行業領域工作經歷,有較強的現場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五)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正高以上職稱可放寬到70周歲);
(六)能深入現場開展隱患排查、調查工作;
(七)未被相關部門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八)現工作崗位能有一定時間參與專家工作;
(九)一般情況下,各行業領域行政管理部門在職人員不納入專家庫(確有需要納入的,需專題研究確定)。
第六條 專家聘任程序:
分為申請、推薦、審核、公示、公告五個環節。
(一)申請:按照自愿原則,由個人填報《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專家申請表》,并提供真實準確的身份、學歷和專業技術職稱等相關證明材料(在職人員須經所在單位同意);
(二)推薦:省直有關部門、各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等推薦專家人選;
(三)審核:省應急管理廳綜合報名專家的資格條件、專業背景、履職能力,確定擬聘專家名單,并組織有關單位審核,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四)公示:在省應急管理廳門戶網站公示擬聘專家名單及個人相關信息資料,接受社會監督,時間為7個工作日;
(五)公告:公示無異議的專家名單在省應急管理廳門戶網站公告。
第四章 專家守則
第七條 專家守則:
(一)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防災減災救災、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不弄虛作假,對其做出的技術結論或提供結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終身負責;
(二)遵守工作紀律、廉政紀律,不與任務對象進行私下接觸,不得借機為本人、他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從事與委派工作無關的活動;
(三)按時參加各項活動,保質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務;任務完成后,應按照工作要求提供執行任務情況的書面報告;
(四)遇突發事件或其他緊急情況,接受委派時,應按時趕到事故或突發事件現場提供技術服務,根據需要參與工作;
(五)嚴格執行保密紀律,不得擅自泄露工作信息,保守生產經營單位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識產權;
(六)未受應急管理部門委派時,不得以應急管理部門名義開展相關工作;
(七)專家本人與工作事項存在利害關系或存在影響工作公正性可能的,應主動聲明并回避。
第五章 專家管理
第八條 專家的聘任期限為五年。專家任期屆滿前半年內,應主動提出延續申請。不主動提出延續申請的,視為放棄延續資格。
第九條 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整和補充。
第十條 通常情況下,采用“搖號”的方式抽選專家,一次一“搖號”,一次一授權。
第十一條 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應急管理廳取消其專家資格,并在網上公告。
(一)專家本人或專家所在單位提出,經專家本人同意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因身體狀況、工作變動、能力素質等原因不再適合從事專家工作的;
(三)在聘期內,兩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委派工作任務;
(四)違反科學原則,違背客觀實際,作出明顯錯誤意見結論,導致嚴重后果的;
(五)違反職業道德,降低法規、技術標準,弄虛作假,與有關人員串通勾結,向有關部門提供虛假結論的;
(六)接受委派工作任務后,明知自己與工作任務涉及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擅自以應急管理部門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的;
(八)在接受委派工作任務中,未經批準擅自傳播現場資料,擅自接受媒體采訪,歪曲事實,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條 對專家在履行專家職能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省應急管理廳有關部門舉報。省應急管理廳將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按照“誰委派、誰付費”的原則,專家受委派執行任務時,所需費用由委派部門或被服務單位按《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專家服務費管理暫行辦法》標準報銷。國家有明確規定不能收取專家費的人員不準收取專家費,一經發現將依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江西省應急管理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