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2-31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文件
贛應急字〔2020〕196號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產煤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應急管理部門,省投資集團公司:
貫徹落實《江西省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和《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試行)》有關要求,為著力減少井下作業人數,從源頭上防控群死群傷事故風險,省應急管理廳研究制定了《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12月30日
江西省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
限員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和生產效率,引導和推動煤礦企業大力推進“一優三減”和“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智能化無人”,簡化生產系統,優化勞動組織,減少井下作業人數,從源頭上防控群死群傷事故風險,結合國家有關要求和我省煤礦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所有的生產、建設煤礦。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礦井類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圍的界定如下:
(一)災害嚴重礦井是指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沖擊地壓礦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進、回風巷在內的區域;掘進工作面是指從掘進迎頭至工作面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的區域。采掘工作面限員人數不包括臨時性進出的煤礦領導及職能部門巡檢人員。
第四條 礦井單班作業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
生產能力K (萬t/a) |
災害嚴重礦井(人) |
其他礦井(人) |
K≤9 |
≤40 |
≤30 |
9<K≤15 |
≤60 |
≤50 |
15<K≤30 |
≤100 |
≤80 |
30<K≤60 |
≤200 |
≤100 |
60<K<120 |
≤300 |
≤180 |
第五條 采煤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
礦井類型 |
機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
炮采工作面(人) |
||
檢修班 |
生產班 |
產能15萬t/a 以上煤礦 |
產能15萬t/a 及以下煤礦 |
|
災害嚴重礦井 |
≤40 |
≤25 |
≤25 |
≤20 |
其他礦井 |
≤30 |
≤20 |
≤25 |
≤20 |
第六條 掘進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
礦井類型 |
綜掘工作面(人) |
炮掘工作面(人) |
|
產能15萬t/a 以上煤礦 |
產能15萬t/a 及以下煤礦 |
||
災害嚴重礦井 |
≤18 |
≤15 |
≤12 |
其他礦井 |
≤16 |
≤12 |
≤9 |
第七條 煤礦企業應制定井下作業限員制度,在采掘作業地點懸掛限員牌板,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布置人員位置監測系統讀卡分站,加強勞動組織管理,嚴格控制礦井和采掘工作面作業人數。
第八條 全省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將煤礦執行限員規定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內容,強化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認真落實煤礦井下限員要求。
第九條 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對未達到本規定要求的煤礦,不予通過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對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或者采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限員規定20%以上的,應判定為煤礦重大事故隱患,依法依規查處。
第十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和沖擊地壓礦井,采掘工作面確需增加災害治理人員的,煤礦應經上級公司審查同意后向屬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在縣、市兩級應急局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報經省應急管理廳同意,并報告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采掘工作面增加的災害治理人員數不得超過原規定數的20%,礦井單班作業人數仍應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