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中共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委員會關于印發江西省應急管理系統政商交往行為指引清單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10-31
各市、縣(區)應急管理局黨委,贛江新區應急管理局黨組織,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黨組織:
《江西省應急管理系統政商交往行為指引清單》已經廳黨委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切實加強宣傳引導,抓好督促落實,著力構建“親”“清”政商關系,為推動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貢獻應急力量。
中共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委員會
2022年10月20日
江西省應急管理系統政商交往行為指引清單
為厘清政商交往邊界,以嚴的基調強化正風肅紀,營造親而不狎、清而有為的“親”“清”政商關系,推動營商環境優化升級和模范機關建設,特制定本指引清單。
一、正面清單
全省應急管理系統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商交往中,要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主動靠前、勇于擔當,引導支持企業攻堅克難、安全發展,切實做到“八要”。
(一)要積極推動政策落實。認真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提供咨詢服務,及時清理廢止與新發展理念不相符的政策規定,扶持企業安全發展。深入推進應急管理惠企政策落實落地,企業符合政策條件,不申請即兌現,確保各項惠企政策直達市場主體。
(二)要平等對待市場主體。對所有市場主體一視同仁,應急管理政策出臺前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在行政審批、要素獲取、項目招標、政府采購和監管執法等方面,平等對待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本地企業和外來投資企業、大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三)要靠前提供優質服務。深化“放管服”改革,實行“全天候”貼心政務服務,推陳出新服務舉措,壓縮辦事時限和流程。充分利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功能,推行“馬上辦”“網上辦”“一次辦”,建立健全幫辦代辦機制,讓市場主體少跑腿、讓數據多跑路,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四)要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有條件的對一些違法行為依法采取低烈度的教育懲治手段,對企業非主觀惡意、非拒不整改的輕微違法行為,以告誡提醒為主,可罰可不罰的不予行政處罰;謹慎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對依法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行政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落實安全生產“首違不罰”“輕微不罰”規定。
(五)要開門納諫聽取意見。出臺有關應急管理政策措施要充分考慮對發展的影響,制定涉企政策或者做出涉企重大利益決策前,注重加強與企業的溝通,認真聽取有關企業、行業協會或商會的意見,邀請相關人員參加有關調研考察及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活動,并按照公務接待標準安排工作餐。用好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重視企業對應急管理系統政務服務工作的評價,不斷改進提升。
(六)要力促安全應急產業發展。加強政策指導,加快安全產業和應急產業融合,發揮省應急管理科學院等科研單位作用,支持應急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為助推安全應急產業發展,經批準,可以參加企業或行業協會、商會舉辦的推介會、展銷會、項目對接會、座談會、研討會、年會等活動,出行、就餐、住宿按公務出差標準執行,費用由所在單位報銷。
(七)要幫助企業排憂解難。堅持線上線下相結合、執法與服務相結合,加強動態研判,組織安全生產服務機構和專家,開展安全生產遠程技術指導服務,與企業及時溝通、交流,解決企業安全方面疑點、難點問題,防止企業滿負荷生產造成事故隱患。為困難企業提供免費安全體檢服務,根據企業申請組織開展安全體檢和專家指導服務,對發現的隱患和問題積極落實整改措施的,不作為處罰依據。落實安全費用稅前列支政策,指導企業依法將計提的安全生產費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幫助企業減少稅收壓力。
(八)要誠信守法履約踐諾。建立完善誠信履約機制和失信責任追溯、承擔機制,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中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兌現以會議紀要、批復、文件等書面形式承諾的優惠條件。
二、負面清單
全省應急管理系統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商交往中,要堅守底線,遵紀守法,嚴禁觸碰紀律法律政策紅線,嚴格執行“八嚴禁”。
(一)嚴禁違規收取企業財物。不得違規在企業兼職、掛靠或借用資格資質證書;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財物和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不得以職務影響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到企業、商會、行業協會擔任高級職務或掛名領取薪酬。
(二)嚴禁“新官不理舊賬”。對于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協議,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變更等理由違約毀約,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三)嚴禁漠視企業合理訴求。不得推諉扯皮、拖延時間,讓企業多頭跑、多次跑、重復跑;不得敷衍塞責、行政不作為,損害企業合法權益;不得與民營經濟人士交往片面避嫌;不得對企業反映強烈、急需解決的問題視而不見,處置辦理不及時、不徹底。
(四)嚴禁執法不公不嚴。不得違規巧立名目任意執法、越權執法、選擇性執法;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以罰代管、重罰輕管;不得違反“輕微不罰”“首違不罰”規定,對企業擅自加碼處理;不得執法檢查走過場,對明顯問題視而不見;不得執法放水,對嚴重違法行為不予處理。
(五)嚴禁不合理增加企業負擔。不得到有關企業扎堆調研、觀摩考察;不得頻繁邀請企業負責人參加公務活動;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企業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不得在政府資金安排、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等方面,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區別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六)嚴禁從事違規經營、斂財活動。禁止本人或者縱容、默許近親屬及其他特定關系人違反規定與企業發生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不得違規向企業籌資、借款、借車、借房,不得攤派、報銷應由單位或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務為名收取費用或索取其他好處。
(七)嚴禁違規參股持股。不得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名義參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八)嚴禁違規干預插手企業經濟活動。不得濫用職權或職務影響力違規干預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或者有關企業的具體經濟活動、經營活動;不得為企業及其負責人謀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