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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著裝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11-02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著裝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贛應急字〔2022〕128號
發布日期:2022-11-02 14:49 信息來源:執法局 字號:[大] [中] [小]各市、縣(區)應急管理局,贛江新區應急管理局,廳機關各處室:
《江西省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著裝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2年11月2日
江西省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
著裝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著裝管理,樹立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執法權威,體現應急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嚴肅性,維護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良好形象,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精準執法,根據應急管理部《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財行〔2020〕299號)規定,配發執法服裝和標志的全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以下統稱著裝)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制式服裝包括常服、執勤服、制式襯衣、單褲、裙子、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標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號、領帶、腰帶等。
第四條 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時,應當著制式服裝(下礦井等特殊作業場所除外),隨身攜帶行政執法證件、執法記錄儀。在執法活動外的日常工作和學習時,可以根據需要著制式服裝。
第五條 執法人員穿著制式服裝時,應當儀表端莊、舉止文明、著裝整潔、規范統一,嚴禁勾肩搭背、嬉戲打鬧。
第六條 制式服裝按照下列要求著裝:
(一)著常服時,穿配套制式褲子,內著配套襯衣,襯衣下擺扎于褲內,扎制式腰帶,系制式領帶,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號。
(二)著執勤服時,穿配套制式褲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軟胸徽、軟胸號。
(三)著夏裝時,穿配套制式褲子或裙子,短袖襯衣下擺不得扎在褲內,長袖襯衣下擺扎于褲內,扎制式腰帶,不系領帶,佩戴軟肩章、臂章、軟胸徽、軟胸號。
(四)著制式皮鞋時,男性執法人員配穿深色襪,女性執法人員配穿膚色襪。
(五)佩戴制式帽時,男性執法人員大檐帽的帽檐飾帶應保持水平,前緣與眉同高;女性執法人員卷檐帽的帽檐前緣應略向上傾。
除在辦公區、特殊防護措施等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應當佩戴制式帽。
第七條 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活動等工作時,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制式服裝與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裝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保持制式服裝干凈整潔,不得有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等有損風紀的著裝行為。
(三)不同標志不得混戴,不得戴、系掛與執法人員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
(四)帽子佩戴莊重端正,不得歪戴、反戴。不戴時,應規范掛在衣帽架上(帽頂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統一放置在辦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頂朝上,帽徽朝前。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執法人員應當穿制式皮鞋,不得赤腳穿鞋或穿著旅游鞋、拖鞋、露趾涼鞋等。
(六)不得佩戴有色眼鏡,因工作需要或眼部疾病的除外。
(七)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染彩發、戴首飾。男性執法人員不得留長發、蓄胡須、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女性執法人員不得化濃妝、披肩散發。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不宜著裝:
(一)工作時間非因執法任務外出的。
(二)女性執法人員懷孕后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三)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職的。
(四)非因工作需要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公共餐飲場所和購物場所的。
(五)其他不宜穿著制式服裝的情形。
第九條 執法人員辭職、被辭退、開除的,應當向本單位交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志。執法人員調離、退休的,應當向本單位交回所有標志。交回的制式服裝和廢舊標志由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統一回收處置。
第十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尊重、愛護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裝及標志,嚴格規范使用標志,嚴禁任何損害標志的行為。如不慎丟失,應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丟失、污損等影響正常執法工作的,按程序申請補發。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轉贈、轉借、變賣。
第十一條 執法人員季節換裝的時間原則上為5月1日后著夏裝,10月1日后著秋冬裝,因氣候因素和工作需要調整換裝時間的,由各地統一調整。
第十二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本單位著裝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著裝的執法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糾正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單位相關負責人和執法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情況作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執法監督的重要內容,并納入年度應急管理綜合考核。
第十四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本單位著裝管理具體規定,明確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切實加強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樹立和維護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良好形象。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