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都縣對坊民旺液化氣站液化石油氣儲存、經營項目
發(fā)布時間:2024-06-05
安全評價單位名稱 | 江西贛安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 |
項目名稱: | 寧都縣對坊民旺液化氣站液化石油氣儲存、經營項目 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
簡介: | |
寧都縣對坊民旺液化氣站成立于2011-01-21,經營者為吳云生,注冊資本為50萬元人民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2360730L73303072Y,企業(yè)地址位于贛州市寧都縣對坊鄉(xiāng)對坊村,所屬行業(yè)為燃氣生產和供應業(yè),經營范圍包含:許可項目:燃氣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寧都縣對坊民旺液化氣站目前的經營狀態(tài)為開業(yè)。 該站有2臺25m3儲罐、1臺15m3殘液罐;最大儲氣量65m3(包含15m3的殘液罐)。該站取得了《燃氣經營許可證》(證書編號:贛2020051106P)有效期為2020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6日,取得了《氣瓶充裝許可證》(編號:TS42113607015-2027),有效期至2027年1月29日。主要經營的鋼瓶裝液化氣供應寧都縣對坊鄉(xiāng)附近居民,平均日灌瓶量不超過200瓶。而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3號)、《江西省城鎮(zhèn)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贛建字〔2012〕4號)的要求,所有延續(xù)換證的城鎮(zhèn)燃氣企業(yè)需進行安全評價。 根據《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jiān)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jiān)總管三〔2011〕95號,液化石油氣為首批重點監(jiān)管的危險化學品。根據《監(jiān)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危險化學品名錄》(2015年版)、《高毒物品目錄》(2003年)、《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液化石油氣不屬于監(jiān)控化學品、劇毒化學品、高毒物品、易制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根據《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2020年版,該項目涉及的液化石油氣屬城鎮(zhèn)燃氣,城鎮(zhèn)燃氣不適用《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及管控措施。其儲存單元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四級),生產單元未構成重大危險源。 根據證照延期換證的相關規(guī)定,江西贛安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受寧都縣對坊民旺液化氣站的委托,承擔該站液化石油氣儲存、經營的安全現狀評價工作。于2024年2月26日組成評價小組,對該項目進行了現場勘查、資料的查閱,經過與企業(yè)一起收集資料,并對部分安全技術問題及資料問題進行探討,對該項目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分析導致事故的原因及后果,運用定性、定量的安全評價方法進行針對性評價,同時提出相應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得出評價結論,編制完成了本評價報告。本報告依據《安全評價通則》的有關要求進行編寫。該加油站對本報告所提供的資料附件的真實性負責。 | |
安全評價項目組長: | 鄭 強 |
技術負責人: | 周紅波 |
過程控制負責人: | 檀廷斌 |
評價報告編制人: | 鄭 強 |
報告審核人: | 王 波 |
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 | 鄭 強、戴 磷、謝寒梅、林大建、黃香港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
技術專家: | |
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 | 鄭強、戴磷 |
時間和主要任務: | 2024年5月21日收集資料、現場勘察 |
評價報告: | |
評價對象:寧都縣對坊民旺液化氣站液化石油氣儲存、經營項目。 評價范圍:本評價范圍為寧都縣對坊民旺液化氣站液化石油氣儲存、經營項目儲存、充裝液化石油氣所涉及的安全及管理方面,液化石油氣配送及運輸不在配送范圍內。 二、評價結論 根據國家有關城市燃氣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范及寧都縣對坊民旺液化氣站提供的有關資料,通過對該氣站的現場勘查,對該氣站的主要危險危害因素的分析,采用危險度評價法、作業(yè)條件危險性分析法、安全檢查表法等評價方法,對該氣站進行安全現狀評價,總結如下: 1、寧都縣對坊民旺液化氣站周邊無公共設施、學校、醫(yī)院及文物保護單位。該氣站符合《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guī)范》、《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等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 2、該氣站液化石油氣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是火災、爆炸(包括容器爆炸),其次是觸電、機械傷害、物體打擊、高處墜落、車輛傷害、凍傷、中毒等。 3、根據《監(jiān)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危險化學品名錄》(2015年版)、《高毒物品目錄》(2003年)、《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公安部2017年版),液化石油氣不屬于監(jiān)控化學品、劇毒化學品、高毒物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 2、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辨識,該氣站的液化石油氣未超過臨界量,不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根據《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jiān)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jiān)總管三〔2011〕95號,液化石油氣為首批重點監(jiān)管的危險化學品,為特別管控的危險化學品。LPG是易燃易爆的甲類氣體,因此,該氣站應將危險源實行監(jiān)控和加強安全管理。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應加強演練,不斷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內容。 4、危險度評價中液化氣儲罐區(qū)為“I”級,屬高度危險;作業(yè)條件危險性評價中LPG卸料、充瓶作業(yè)兩個單元為為“比較危險,需要注意”范圍;現場檢查表中,本項目采用成熟的工藝設備,安全生產現狀基本符合安全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平穩(wěn),風險程度在可接受范圍內,基本能夠滿足正常生產運行的需要。 5、該氣站對儲罐、管道等設備及防雷等設施都進行了檢驗檢測;安全設施基本具備,進一步提高了設備和設施的完好性、可靠性。 6、該氣站有比較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有關人員經過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培訓,設立了安全負責人,從組織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上保證了安全。 | |
提交時間: | 2024年6月5日 |
現場照片:
(終稿)寧都縣對坊民旺液化氣站液化石油氣儲存、經營項目安全現狀評價報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