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縣瀾陽礦業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巖礦露天開采整改工程
發布時間:2017-12-30
安全評價項目名稱: |
上高縣瀾陽礦業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巖礦露天開采整改工程安全驗收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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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上高縣瀾陽礦業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巖礦露天開采整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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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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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4日,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該礦進行現場檢查,同時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宜市安監管一字現決[2017]6號),提出礦山未按設計要求開采,存在超范圍開采等隱患,要求礦山進行整改。2017年3月江西省煤礦設計院受瀾陽礦業委托對上述問題中涉及采場布置的部分,結合整改要求,編制了《上高縣瀾陽礦業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巖礦露天開采整改工程安全設施設計》。由于礦山在首采平臺形成和超前剝離施工過程中,發現原設計+300m首采平臺位置剝離浮土太厚,超過30m,而礦石量很少,開采不經濟。故礦山考慮調整首采平臺和運輸裝載平臺位置和標高,又于2017年11月委托江西省煤礦設計院編制本整改工程方案設計(變更)。2017年12月江西省煤礦設計院編制了《上高縣瀾陽礦業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巖礦露天開采整改工程安全設施設計(變更)》。經一段時間的整改工程建設,礦山整改工程及安全設施已整改完成。
受瀾陽礦業委托,江西贛安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簡稱 “贛安中心”)承擔了該項目的安全驗收評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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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項目組長: |
伍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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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 |
管自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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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控制負責人: |
朱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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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報告編制人: |
伍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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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審核人: |
戴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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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 |
占偉、黎余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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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安全工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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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專家: |
黃伯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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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 |
王紀鵬、黃伯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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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和主要任務: |
2017年11月;勘查現場及周邊環境,查閱相關技術資料、現場調研,收集安全驗收評價所需的有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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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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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對象:本次評價對象為上高縣瀾陽礦業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巖礦露天開采整改工程,評價內容為《上高縣瀾陽礦業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巖礦整改工程安全設施設計(變更)》(簡稱《安全設施設計(變更)》)設計的礦區范圍內安全設施及礦山安全管理,檢查建設項目“三同時”落實情況。
評價范圍:
1)平面范圍:上高縣瀾陽礦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圈定礦區范圍的生產、安全設施。
2)高程范圍:+324.8m~+120m標高。
3)礦山碎石加工作業、外部運輸、環境影響、職業危害不在本次評價范圍內。
評價結論:
該礦山成立了安全管理機構,配備了專職安全員;建設項目遵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其“三同時”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且礦山電源配電系統以及與《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內容相符;排土場場址與《安全設施設計(變更)》設計相符。綜上所述,該礦山無《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表》中否決項。
本報告對“三同時”程序、礦山露天采場、采場防排水系統、礦巖運輸系統、供配電、總平面布置、排土場、通信系統、個人安全防護、安全標志及安全管理等11個方面的61項內容進行符合性評價,其中不符合項有3項,占檢查項總數的4.92%,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規范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一〔2016〕14號)附表《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表》規定的“不符合”項少于檢查項總數5%的要求。
結論:上高縣瀾陽礦業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巖礦露天開采整改工程符合《安全設施設計(變更)》以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要求,具備安全驗收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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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時間: |
2017.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