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16萬噸/年甲烷氯化物項目(四期4萬噸/年甲烷氯化物裝置)
項目規模:4萬噸/年甲烷氯化物,其中一氯甲烷21652噸/年(全部用于二氯甲烷及三氯甲烷生產),二氯甲烷18265噸/年,三氯甲烷23796噸/年,四氯化碳2315噸/年(進入CTC轉化裝置),氯化氫24010噸/年(中間產品,裝置回用17662.75噸/年,其余至801C尾氣處理裝置吸收,新增31%鹽酸20475噸/年)、廢硫酸2450噸/年(副產、氯甲烷干燥產生)。
項目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碼頭工業城
項目性質:新建項目
企業性質: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法人獨資)
投資主體: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
建設單位: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衛少琦
本項目占地面積:12558m2。
因企業存在商業技術保密,評價過程略
評價結論及建議:
一、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結果
1、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6萬噸甲烷氯化物項目(四期4萬噸/年甲烷氯化物裝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為火災、爆炸、中毒窒息、化學灼傷、觸電、機械傷害、物體打擊、高處墜落、車輛傷害、熱灼傷及噪聲、高溫及熱輻射等。
2、經事故后果模擬可以看出,該裝置發生最嚴重的事故是氯化反應器產生的事故:反應器中孔泄漏、閥門中孔泄漏、管道大孔泄漏、閥門大孔泄漏、管道完全破裂、反應器完全破裂、反應器大孔泄漏、管道中孔泄漏,在靜風、E類情況下的中毒擴散,產生的死亡半徑為134m,重傷半徑為152m,輕傷半徑為170m。
四期4萬噸/年甲烷氯化物裝置距四面圍墻距離分別為:東面:裝置距廠區邊界250m;北面:裝置距廠區邊界663m;西面:裝置距廠區邊界305m;南面:裝置距廠區邊界928m。根據表6.1-1,四期4萬噸/年甲烷氯化物裝置發生事故產生的事故半徑均在該企業圍墻內,不會對周邊企業及其他敏感場所造成影響。
4、根據重大危險源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計算,個人風險值和社會風險在可容許風險標準要求。敏感防護目標、重要防護目標、一般防護目標中的一類防護目標外部安全防護距離(≤3×10-7)為:約180m。
一般防護目標中的二類防護目標外部安全防護距離(≤1×10-6)為:約160m。
一般防護目標中的三類防護目標外部安全防護距離(≤1×10-6)為:約150m。
在以上范圍內無《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36894-2018規定的三種敏感目標。
5、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該項目氯為劇毒品。
6、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該項目三氯甲烷為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硫酸為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
7、根據《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該項目無一、二、三類監控化學品。
8、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第二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氯、甲醇、一氯甲烷、三氯甲烷、氫為重點監管的化學品。
9、根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該項目無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10、《關于公布首批、第二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該項目一氯甲烷生產,一氯甲烷與氯生產甲烷氯化物為氯化危險工藝;CTC轉化反應為加氫危險工藝。
11、本次驗收范圍內的804甲烷氯化物裝置單元、805 CTC轉換單元涉及的危險化學品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罐區單元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構成二級重大危險源。
二、符合性評價結果
1、選址滿足《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91號)第十九條的要求。
2、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衛生防護距離最大為200m,在衛生防護距離內無敏感、脆弱目標。
在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范圍內無所規定的場所。
3、根據《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年版)GB50160-2008等,選址、裝置間的距離、建構筑物等滿足安全條件。
4、該項目位于規劃的化工園區。
5、該項目不屬于國家限制類和淘汰類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6、該項目公用、輔助裝置可靠,可滿足該項目正常運行及事故狀態的需要。
7、該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提出的安全設施和措施得到了落實。
8、該項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具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相應資質,建筑質量監督、特種設備監督檢驗、防雷、防靜電檢測等均具有相應的資質。
9、該項目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要求,進行了立項備案,安全條件審批、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審批、試生產備案等。
10、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設置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了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形成了三級安全管理網絡。自上而下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了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安全技術規程。編制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了事故應急設施、器材,人員經過相應的培訓。
該企業配備安全管理人員31人;注冊安全工程師4人,均為化工專業。
11、該項目為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安全設施及安全管理措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41號的要求。
12、該項目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系統,應急救援等滿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40號的要求。
13、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該項目對所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了整改,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
三、評價結論:
該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設計的安全設施得到落實,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具備安全驗收條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四、評價建議
1、該項目按7.2.3節中的要求完善安全對策措施,提高該項目消除和控制各類風險的水平,實現安全生產的長期穩定。
2、該項目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的完善和更新,根據在試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完善安全設施,提高本質安全度。
3、加強對已采用的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對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對安全附件、聯鎖裝置、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定期校驗或標定,確保安全設施完好、有效。
4、按國家相關要求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并專款專用。
5、裝置應按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的要求進行安全標準化工作。
6、不斷完善事故應急預案、定期對預案進行評審和修訂,加強該項目的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及評估工作。
7、每年要對操作規程的適應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至少每3年要對操作規程進行審核修訂;當工藝技術、設備發生重大變更時,要及時審核修訂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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