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寧縣陳家坑礦區建筑用砂巖礦
發布時間:2019-07-12
安全評價單位名稱 |
福建省建寧縣陳家坑礦區建筑用砂巖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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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福建省建寧縣陳家坑礦區建筑用砂巖礦安全預評價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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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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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寧縣陳家坑礦區建筑用砂巖礦為新建礦山,建寧縣國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取得該采礦權。福建省閩西地質大隊于2018年8月編制提交了《福建省建寧縣陳家坑礦區建筑用砂巖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土地復墾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按照《方案》,礦山擬采用自上而下露天分臺階式開采,公路開拓+汽車運輸;布置+625m、+610m、+595m、+580m、+565m、+550m、+535m等七個臺階,作業臺階高度為15m,最小作業寬度不小于30m;采礦工藝為:剝離-穿孔-爆破-鏟裝-運輸-排卸。陳家坑砂巖礦開采規模為10萬m3/a。
礦區位于建寧縣城關281°方向,直距17.6km處,行政區屬建寧縣里心鎮管轄。礦區位置地理坐標:東經116°39′59″~116°40′12″,北緯26°51′51″~26°51′56″
礦山爆破警戒線內有一處果園以及原工業場地及工具房。除此之外無其他需要保護的其它居民房、名勝古跡、高壓線等建構筑物。
有一處民采的臨時采場位于礦區內西側及礦區外北側,系2010年~2016年當地老百姓為村里基建、修路和修灌溉水渠用砂石料而開采的,已停止開采。該臨時采場位于礦區內最高標高約+600m,最低標高約+505m;位于礦區外形成兩個臺階,分別為+563m~+537m、+537m~+505m。
礦區西北側約200m處為原有臨時采場遺留的破碎工業場地及工具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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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項目組長 |
胡永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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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 |
管自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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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控制負責人 |
朱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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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報告編制人 |
胡永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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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審核人 |
伍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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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 |
李昌魁、鄧暉、謝寒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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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安全工程師 |
鄧暉、謝寒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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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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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 |
胡永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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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和主要任務 |
2019.5.25~2019.7.10
安全預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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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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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業存在商業技術保密,評價過程略
評價結論:
1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評價結果
通過對福建省建寧縣上池礦區建筑用砂巖新建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及定性、定量分析,結果為:
1)福建省建寧縣陳家坑礦區建筑用砂巖礦新建項目未構成重大危險源。
2)福建省建寧縣陳家坑礦區建筑用砂巖礦新建項目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包括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車輛傷害、高處墜落、坍塌(滑坡)、火災、淹溺、觸電、放炮、火藥爆炸危險等10類;有害因素主要有粉塵、噪聲與振動等3類;自然危險因素;其它危險有害因素共有12類危險、有害因素,屬存在較少危險、有害因素的礦山。其危險等級為Ⅱ~Ⅲ。其中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放炮、淹溺、火藥爆炸、坍塌(采場)、高處墜落等為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危險、有害因素,需要做好防范措施,并到位。其它危險、有害因素為一般危險、有害因素,在生產過程中需加以注意。
1)在下一步《開采設計》中應進一步說明空壓機房、避炮硐、配電房、礦山值班室等設施的位置。
2)礦區外西側約200m有一處果園,部分果園位于礦山爆破警戒線內,礦山業主應與果園所有者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如因礦山爆破造成損壞,由礦山負責維修并承擔損失造成的費用,同時要求位于爆破警戒線內果園不能建設人員居住房。礦山進行爆破作業時,果園內所有人員必須撤離到安全地點。
3)在下一步設計階段,應對工業場地進行重新選址,工業場地應布置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內澇威脅的地帶,且應位于礦山爆破警戒線外的安全地帶。
4)在下一步設計階段,應根據生產能力驗算對運輸車輛進行選型,并根據生產規模要求確定運輸車輛數量。
5)在下一步設計階段應對鏟裝設備重新進行選型,并驗算生產能力。
6)下一步設計階段還應明確要求在礦山采場內、排土場、公路轉彎處、岔路口、鄉道等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及限速標志,確保運輸作業安全及鄉道行人、行車安全。
7)在下一步設計階段,應提出新建礦山公路等級并明確運輸車輛車速,保證運輸安全。
8)在下一步設計階段應說明KQD100型潛孔鉆機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若不具備穩壓裝置及捕塵裝置,應重新進行潛孔鉆機的選型,同時應對潛孔鉆機進行生產能力驗算。
9)在下一步設計階段應對礦山爆破方式及穿孔作業參數進行詳細設計,對爆破參數、單段最大爆破炸藥量、一次爆破炸藥用量等進行說明。
10)在下一步設計階段應根據鑿巖機用水、道路降塵噴灑用水、消防用水及日用水等用水量對高位水池容量進行設計。
11)在下一步設計階段應對礦山粉塵防治措施進行說明,采礦剝離應采用濕式鑿巖;爆破、裝卸點應采用噴水降塵;礦區道路、破碎機臺應采用灑水,減少揚塵。
12)在下一步設計階段應根據所選的穿孔設備對空壓機進行選型,空壓機選型應考慮管網漏風系數、備用系數、時間利用系數等參數計算礦山最大用氣量。
13)在下一步設計階段須對主要用電設備的電纜等進行選型設計。
14)在下一步設計階段須確定礦山用電負荷等級,并計算用電量,進而對變壓器進行設計選型。
15)在下一步設計階段須確定礦山供電系統方式、接地方式及變壓器接地系統類型。
16)在下一步設計階段須提出電氣安全保護措施。
17)下一步設計階段須對工業場地外圍截水溝斷面、形式進行設計。
18)在下一步設計階段須對排土場下方攔渣壩尺寸做出設計說明,明確攔截壩堆筑形式(干砌或漿砌)。
19)在下一步設計階段須對排土場上部截水溝尺寸、形式進行設計。
20)在下一步設計階段須明確排土場下部排水孔布設位置、分布以及排水孔孔徑進行設計。
21)在下一步設計階段須明確排土場參數(總堆置高度、總邊坡角等)。
22)在下一步設計階段須明確排土場的排土工藝。
23)礦山應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做《開采設計》,并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批合格后,嚴格按《開采設計》要求組織施工建設,確保工程施工質量。
24)礦山應認真組織學習《安全生產法》,切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實現安全管理科學化、標準化,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25)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堅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對本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要保障安全專項資金投入,對礦山安全設施、主要設備安全保護裝置及功能逐步完善,最大限度地消除危險有害因素;各級人員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26)制定各種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作業規程,并分發給相應班組及作業人員,張貼、懸掛到相應的作業場地,做到安全生產有章可循;認真落實各級檢查制度與日常檢查制度,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等,應責成具體責任人限期整改;
27)應加強職工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和安全法律知識,進行技術和業務培訓;對所有管理人員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40小時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進工人必須進行不少于72小時的礦、采場、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由老工人帶領工作至少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調換工種的人員,必須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訓。參加勞動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
28)針對已經辨識的危險有害因素,制定和完善礦山應急救援預案,每年進行一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習;當發生傷亡或其它重大事故時,礦山主要負責人必須立即到現場指揮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對傷亡事故按規定及時如實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后,應及時調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
29)特種作業人員,要害崗位、重要設備與設施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和專門的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或執照后,方準上崗,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及危險區域,應嚴加管理,并設照明和警戒標志;
30)應加強有關資料和圖紙的管理及歸擋,礦山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會議、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等記錄;
31)所有安全、通風、防塵、防排水等設備和設施,不得毀壞或挪作它用,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任意拆除;
32)作業地點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征兆時,必須迅速撤出危險區,并及時報告與處理,同時設置警戒;
33)必須按規定向從業人員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并督促檢查,保證職工必須按規定穿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與用具;
34)應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每年應對職工進行自救互救訓練;
35)礦山投入生產時應制定安全投入、使用計劃,按照每噸1元標準提取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并做到專款專用;
36)礦山應按照《安全生產法》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7)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具備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
38)礦山應依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采用預先危險性分析法等對建設項目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分析,該項目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通過采取相應的安全對策措施后,其危險程度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在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中:坍塌、物體打擊、爆破傷害、火藥爆炸等危險、有害因素控制難度相對較大,在施工中應重點防范,其他危險、有害因素相對較容易控制,在施工中須加強防范。
如能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范,認真落實相關的安全對策措施(包括《方案》和安全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對策措施及建議),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真正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工程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可以得到控制。
結論:福建省建寧縣陳家坑礦區建筑用砂巖礦新建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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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時間 |
2019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