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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監局、江西省國土資源廳、江西省環境 保護廳關于印發江西省2018年尾礦庫頭頂庫”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4-19
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文件 |
江西省國土資源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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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環境保護廳 |
贛安監管一字〔2018〕49號
江西省安監局、江西省國土資源廳、江西省環境
保護廳關于印發江西省2018年尾礦庫
“頭頂庫”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安監局,國土資源(礦管)局,環境保護局,有關中央駐贛單位和省屬集團公司:
現將《江西省2018年尾礦庫“頭頂庫”治理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江西省安監局 江西省國土資源廳 江西省環保廳
2018年4月19日
江西省2018年尾礦庫“頭頂庫”治理
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江西省安委會關于印發江西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安〔2017〕12號)和《江西省安委會關于印發江西省2018年安全生產十大整治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贛安〔2018〕8號)要求,堅決防范和遏制因“頭頂庫”事故引發的重特大事故,進一步提高“頭頂庫”安全保障能力和環境風險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標及任務
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屬地監管責任,堅決防范和遏制因“頭頂庫”引發的重特大事故。按照“控制總量,消化存量,提高質量”的原則,不再產生新的“頭頂庫”;對已經存在的“頭頂庫”進行分類治理,全面提高正常庫安全保障能力,全部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以上水平;完善應急管理機制,建立“頭頂庫”應急救援聯防聯動機制,推進尾礦庫環境風險管理,保障應急救援物資和器材儲備到位,有效防范汛期和極端氣候引發的事故災難。
二、尾礦庫“頭頂庫”基本情況
全省454座尾礦庫中,現有“頭頂庫”62座,其中一等庫1座,二等庫3座,三等庫7座,四等庫30座,五等庫21座;分別分布在九江(9座),景德鎮(3座),新余(1座),贛州(24座),宜春(2座),上饒(11座),吉安(10座),撫州(2座)等地。
三、綜合治理方式
主要包括:加大隱患治理、升級改造力度,強力推行閉庫及銷庫、尾礦綜合利用,積極推動下游居民搬遷等治理方式。每座“頭頂庫”采用多種并用的方式進行治理。
(一)隱患治理
全面排查、治理“頭頂庫”事故隱患,達到正常庫高標準要求。
(二)升級改造
1.提等改造:采用提高設計等級或按設計等級上限的方式,并采取完善或增設排洪設施、加固壩體、降低浸潤線埋深、降低壩坡比等措施,進一步提高尾礦庫防排洪能力和壩體穩定性,提高抵御事故風險能力。
2.工藝改造:根據尾礦庫現狀條件,采用改造尾礦堆存、尾礦庫筑壩和尾礦放礦等工藝的方式,提高“頭頂庫”的安全性。其中,尾礦堆存工藝改造指尾礦濕排工藝改為干堆或膏堆工藝等;尾礦庫筑壩工藝改造指尾礦堆壩改為一次建壩、上游法尾礦堆壩改中線法尾礦堆壩等;尾礦放礦工藝改造指改變放礦濃度、改變放礦位置等(如壩前放礦、庫尾放礦和周邊放礦)。
3.強化保障:采取額外增設汛期非常溢洪道、增設在線監測設施、降低設計壩高、設計庫容和實施三維掃描監測預警等措施,進一步提高“頭頂庫”安全保障水平和事故預警能力。
(三)閉庫及銷庫
1.閉庫:對于達到閉庫條件的“頭頂庫”及時進行閉庫。
2.銷庫:將“頭頂庫”內的尾礦全部移走或綜合利用,拆除尾礦設施和初期壩后,或者閉庫后及時將尾礦庫用地復墾為耕地、林地或園地等其它用地,注銷該“頭頂庫”。
(四)尾礦綜合利用
對有條件的“頭頂庫”企業,強力推行井下充填、尾礦綜合利用(如制作建筑材料等)等措施消耗尾礦,降低尾礦庫等別,降低安全風險。
(五)下游居民搬遷
對勢能大、安全風險度高、對下游居民威脅程度大的“頭頂庫”,積極推動地方政府組織充分論證以后對下游居民進行搬遷。
四、治理工作措施
(一)強化協調配合
各市、縣政府及安全監管、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要提高認識,切實把尾礦庫“頭頂庫”治理作為當前重要工作內容,加強組織領導和溝通協調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抓實抓好,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二)嚴格“頭頂庫”項目審批
嚴控尾礦庫加高擴容項目,嚴禁新的“頭頂庫”產生,嚴禁新建獨立選礦廠尾礦庫建設項目,嚴禁審批設計總壩高超過200米且采用上游式筑壩的尾礦庫建設項目。
(三)嚴格“頭頂庫”“一庫一案”
“頭頂庫”企業必須按照多措并舉的治理方式迅速制定治理方案,方案應包含環境風險分析和突發環境應急管理等內容,并報安監會國土、環保部門審查(4月底前完成),其中四等及以上“頭頂庫”治理方案由省安監局會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組織專家審查;五等“頭頂庫”治理方案由市安監局會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組織專家審查。對因停產停運等原因聯系不上業主的“頭頂庫”,由縣級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及技術力量制定方案上報。“頭頂庫”企業和縣級政府必須按通過審查的治理方案開展治理工作,并在治理結束后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四)有效防范“頭頂庫”安全風險
通過監測、監控、監管等手段,進一步防范“頭頂庫”安全風險。
1.嚴格安全風險公告制度。“頭頂庫”企業必須制定尾礦庫度汛方案,必須與當地政府建立相匹配的應急預案并聯合組織年度應急演練;加強安全風險評估管控力度,嚴格落實重大風險和重大隱患向安監部門報告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公告安全風險和重大隱患。
2.嚴格“頭頂庫”運行。“頭頂庫”企業在主汛期前必須組織相關專家對尾礦庫完成安全度鑒定,凡屬危、險、病庫的,須向屬地安監部門報告并及時開展隱患治理,未達到正常庫前,不得排尾;同時,對屬危、險庫的,省局將實施掛牌督辦。
3.嚴格遠程監測預警。四等及以上“頭頂庫”必須全部安裝在線遠程監測預警系統,并實現與安監部門應急救援信息平臺鏈接。凡未安裝在線遠程監測預警系統,并與安監部門應急救援信息平臺實現鏈接的(三等以上尾礦庫必須于2018年主汛期前完成,其余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不得排尾。
4.嚴格治理進度管理。“頭頂庫”企業必須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治理方案中明確的工程、時間節點,保質保量完成治理任務。凡是治理方案審查未通過或未按照治理方案中明確的時間節點完成治理的“頭頂庫”一律不準排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對尾礦庫“頭頂庫”不準進行排尾作業的,其相應的礦山及選廠必須一律停止生產。
(五)探索建立長效機制
一是對于在運行的“頭頂庫”,要嚴格按要求安裝在線遠程監測預警系統,并及時維護,保障長期有效運行;要建立和完善小區域氣象預報等信息直達、直報的管理機制;強化應急管理,聯合政府、村民代表等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嚴格巡查和值班值守,切實及時有效處置突發事件。
二是對于尾砂全部清除、拆除壩體、恢復自然地貌的尾礦庫,經當地政府組織安監、國土、環保等部門聯合認定并出具書面材料的,不再納入尾礦庫管理范圍,進行尾礦庫銷號,由屬地相關部門依法進行履責。
三是對于采取閉庫措施實施閉庫治理達到復墾標準,經當地政府組織安監、國土、環保部門聯合竣工驗收合格并出具書面意見的尾礦庫,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指導開展后續的地質災害治理、環境風險評估管控、污染治理修復等工作。
四是對尾礦庫進行治理或閉庫并銷號后,當地政府征收尾礦庫場地改作他用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