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關于《江西省生產安全事故提級調查與掛牌督辦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0-12-23
一、起草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先后多次就嚴格事故調查,嚴肅責任追究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16年印發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事故調查處理機制,健全典型事故提級調查和工作督導機制。
當前,我省在生產安全事故查處尤其是提級調查和掛牌督辦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如:在事故提級調查方面,普遍存在范圍不明晰、執行不嚴、程序不規范等問題,在具體執行和落實層面缺乏統一的規范要求;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方面,2010年省安委辦印發的《江西省較大事故掛牌督辦辦法》,已不能很好的適應當前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工作要求。因此,制定本《辦法》,既是深入貫徹落實習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深化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全面提升安全監管執法和事故查處工作水平,強化事后監管措施,有效根絕重特大事故的現實需求。
二、法規依據
本《辦法》依據的法律法規文件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省委 省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文件規定。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章18條,主要內容為:
第一章“總則”,共4條。規定了《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明確了各級政府為提級調查工作的主體,各級安委會為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工作的主體。
第二章“提級調查”,共6條。明確了應當實施提級調查的4種情形及工作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掛牌督辦”,共5條。明確了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基本工作原則及省安委會負責掛牌督辦的3種情形、工作程序和具體要求。
第四章“附則”,共3條。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參照執行范圍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