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組織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實施情況抽檢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9-02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應急管理局:
為深入開展礦山安全生產大檢查,監督檢查礦山安全標準實施情況,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關于組織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實施情況抽檢工作的通知》(礦安綜〔2022〕39號)要求,結合我省礦山安全標準監管實際情況,定于2022年8月至11月組織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實施情況抽檢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使命感、緊迫感做好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全面準確執行各項礦山安全標準,進一步提升礦山安全生產能力水平,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良好安全生產環境。
二、開展時間和抽查范圍
即日起至2022年11月底,抽查范圍為全省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包括礦山企業、礦山安全評價及檢測檢驗機構、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機構等單位)。
三、抽檢對象及內容
礦用產品、礦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服務活動是否符合礦山安全標準有關技術要求。
(一)礦用產品。礦山企業是否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礦山企業及礦用產品生產維護廠家是否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等。
(二)礦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礦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服務活動是否符合《安全評價通則》《安全預評價導則》《安全驗收評價導則》《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實施細則》《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實施細則》《煤礦安全評價導則》以及礦山安全設備系列安全檢測檢驗規范等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礦山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服務時,安全評價項目組組成人員是否符合煤炭開采業或者金屬非金屬礦及其他礦采選業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配備標準要求;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是否按照標準的規定,加強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活動的技術管理和過程管理;是否違反有關標準規定,擅自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活動的程序和相關內容。
(三)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服務活動是否符合《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等規定以及相關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鑒定人員是否符合標準規定,具備鑒定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煤礦設計階段是否按照地勘資料、瓦斯涌出量預測結果、鄰近煤礦瓦斯等級、煤層突出危險性評估結果等綜合預測煤礦瓦斯等級;煤礦瓦斯鑒定指標的測點布置、測定方法、測量過程和取值是否符合規定;出現標準規定的情況是否按要求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巖層)突出礦井;是否按規定編制鑒定報告;鑒定機構是否建立健全瓦斯等級鑒定工作質量管理體系,對鑒定程序、鑒定人員、報告審批、鑒定資料的檔案管理等是否進行嚴格管控,尤其對鑒定方法、指標測定、鑒定結論等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相關規定建立內部評審機制。
四、組織方式及工作分工
(一)企業自檢(9月20日前)。各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對照相關礦山安全標準規定開展自檢,形成自檢報告,建立隱患臺賬,按期整改到位,并于9月20日前向屬地監管機構進行報備。
礦山安全標準文本見《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關于印發礦山安全標準目錄的通知》(礦安綜〔2022〕11號)。
(二)監管部門抽檢(9月20日至11月20日)。各設區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要結合安全大檢查、明查暗訪、安全風險防范督促督導百日行動以及日常監管工作對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相關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督導和抽檢,11月20日前各礦山安全監管機構凡赴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調研、督查、檢查的一律需對企業落實礦山安全標準實施情況進行抽檢。
省應急廳將派出檢查組,分赴贛州市、萍鄉市、南昌市,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對非煤礦山、煤礦企業和礦山安全評價及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抽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設區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視本次礦山標準實施情況抽檢工作,明確工作任務和目標,結合日常監管工作指導、督促轄區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開展自檢,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和專家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抽檢。
(二)嚴格執法問責。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企業自檢發現違反礦山安全標準的情形,各設區市、縣(市)應急管理局要在自由裁量范圍內依法免除或者從輕處罰;對企業自檢未發現,但被監管部門抽檢發現違反礦山安全標準的情形,要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暫扣或者吊銷相關行政許可。
(三)強化信息報送。請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應急管理局于9月10前上報聯絡員名單(聯系人及電話:楊瑤,0791-85257187;郵箱:372242820@qq.com),于9月30日前、10月31日前上報當月工作小結,于11月20 日前報送專項工作總結。活動期間發現的先進典型經驗、反面典型案例請及時報送。
請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應急管理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2年8月29日